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兴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马某明、杨某春、张某伟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经查明,7月27日16时许,在城区大操场,兴县籍本地居民马某明(2003年9月出生)以魏某(2004年12月出生)欠其20元为由,和朋友杨某春(2003年5月出生)、张某伟(2004年1月出生)、梁某蓉等人将魏某拉至城区利民桥底下。

"\u003Cp\u003E8月2日,兴县公安局通报了近期本地居民微信朋友圈转发的一起“殴打他人”小视频事件调查处理情况。\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经查明,7月27日16时许,在城区大操场,兴县籍本地居民马某明(2003年9月出生)以魏某(2004年12月出生)欠其20元为由,和朋友杨某春(2003年5月出生)、张某伟(2004年1月出生)、梁某蓉等人将魏某拉至城区利民桥底下。其间,马某明、杨某春、张某伟三人先后采取扇脸、脚踢方式,对魏某脸部、后脖和侧身进行殴打。\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兴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马某明、杨某春、张某伟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对未到案的涉案嫌疑人梁某蓉,兴县公安机关正在加大工作力度进行追查。(王晋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山西晚报\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73475003567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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