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在案件此后的审理过程中,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原标题:交通肇事逃逸11小时才投案,这种情况算自首吗?

男子开车撞人后因害怕离开现场,11个小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了,这种情况算自首吗?5月21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结果,涉案男子李某某因自首情节被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去年9月12日13时55分许,男子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古交市金牛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村街口时,将在该路口捡拾垃圾的韩某某碾压。在此之后,失控的车辆又碰撞到路旁某汽车装潢美容服务部墙体上,造成韩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案发当日22时50分,李某某主动来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家属的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件此后的审理过程中,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此,古交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认定李某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近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何为自首?检察官介绍,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需要强调的是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还未被发觉或被群众扭送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2、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分子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至少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市民,生活中要自觉遵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假如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保护好现场,千万不要逃逸,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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