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構成自首。在案件此後的審理過程中,古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爲,李某某犯罪後主動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原標題:交通肇事逃逸11小時才投案,這種情況算自首嗎?

男子開車撞人後因害怕離開現場,11個小時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了,這種情況算自首嗎?5月21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向社會發布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決結果,涉案男子李某某因自首情節被減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去年9月12日13時55分許,男子李某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從古交市金牛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村街口時,將在該路口撿拾垃圾的韓某某碾壓。在此之後,失控的車輛又碰撞到路旁某汽車裝潢美容服務部牆體上,造成韓某某死亡。事故發生後,李某某棄車逃逸。案發當日22時50分,李某某主動來到交警大隊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責任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李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韓某某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韓某某家屬的諒解。

檢察機關認爲,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在案件此後的審理過程中,古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爲,李某某犯罪後主動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此,古交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也認定李某某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近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何爲自首?檢察官介紹,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報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爲,可認定爲自首。需要強調的是自首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自動投案,指犯罪分子還未被發覺或被羣衆扭送前,主動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2、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分子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至少是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構成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認定爲自首。

在此,檢察官也提醒廣大市民,生活中要自覺遵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假如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報警和撥打急救電話,保護好現場,千萬不要逃逸,須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逃避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採寫:山西晚報全媒體記者 辛戈

編輯:山西晚報全媒體編輯 曹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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