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方:企業管理如果存在漏洞,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的途徑,要求企業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反方:正常來講,一個員工如果第一次遭遇企業不跟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維權是沒有問題的。

昨日,溫州一員工惡意利用企業不遵守勞動法律的漏洞,屢次“維權”被抓捕的新聞引發熱議,是“合法維權”還是“勞動碰瓷”?“津雲▪新說法工作室”特邀請天津兩位知名律師就此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說法二人轉:員工“勞動碰瓷”企業 是犯罪還是維權?

正方(天津東法律師事務所劉伊戈律師):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勞動者維權無罪。

反方:(天津則立律師事務所柏語含律師):利用企業管理漏洞惡意牟利,有罪!

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嗎?

正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不得超過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毫無疑問是違法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相應補償。

反方: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當然是違法的。但是我們也要注意到實際情況,本案的發生地點是溫州,受害企業均是小規模的機械加工企業,這些小企業規模不大,老闆對法律瞭解不多,用工不規範是常見現象。如果一律要求從嚴懲罰企業,可能小企業根本沒有發展起來的機會。

企業管理違法在先 員工是否可以維權?

正方:企業管理如果存在漏洞,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的途徑,要求企業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新聞報道中,勞動仲裁、法院之所以屢次判決企業向譚某賠償,是因爲每次企業都沒有和譚某籤書面勞動合同,企業違法在先,應當賠償。

反方:如果是企業主動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在企業。但是據報道,本案中譚某在一家體育用品廠工作時,老闆盧先生主動提出要籤勞動合同,譚某說自己做的時間不長,嫌麻煩不願意籤,後來還遲到、早退、請假、和其他同事打架,故意讓老闆辭退自己,再要求索賠。譚某的行爲已經超出了合法的範疇,這已經不再是維權,而是詐騙了。

頻繁利用同一原因屢次起訴不同企業 涉嫌詐騙?

正方:中小企業由於規模小、不規範、老闆法律意識差等原因,經常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給員工上五險一金,有時候很普遍。這些現象都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每次職工遇到問題都能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相信能給老闆以震懾,讓企業知法、懂法,不再違反勞動法。從這一角度講,譚某以自己個人起訴的方式,客觀上給這些違法企業上了一課,喫過虧的企業今後勢必要老老實實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宜追究譚某的刑事責任。

反方:正常來講,一個員工如果第一次遭遇企業不跟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維權是沒有問題的。本案的蹊蹺在於,譚某從2009年至今,先後和39家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累計訴訟80餘起,每次都是同一個問題,要求索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這明顯不合常理,所以檢察機關認定,譚某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企業缺乏法律意識的漏洞,通過訴訟惡意牟利,因此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將其抓捕。

共識:維權應合法有度 企業應規範合法用工制度

正方:員工與企業的關係並非是簡單的對立關係,企業經濟發展才能給員工好的福利待遇,員工與企業同心同德才能促進公司業務蒸蒸日上。如果員工發現企業存在不規範的管理制度,不僅不拒絕,反而縱容甚至惡意利用漏洞,是對所有同事的不負責任,到頭來傷害的是當地的用工環境,讓老闆和員工互相提防、互不信任。

反方:企業從此類事件中應當反思,正是因爲自身管理不規範,沒有嚴格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纔會給個別人以可乘之機。企業應當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合法合規,依法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繳納五險一金,自然可以避免用工風險。有條件的企業還可以對新入職員工背景調查。如果企業自身運行存在缺陷,那麼即使這次“勞動碰瓷”被抓了,下次企業也難免會因爲再次違法而對員工賠償。

內容來自“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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