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酒店出納利用職務之便侵吞50萬獲刑

身爲一家個體經營酒店的出納,利用工作便利,在短短一年多時間裏,通過提取現金不入賬的方式,將50萬元款項佔爲己有,最終東窗事發。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該起刑事自訴案依法判決,被告人小婷犯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責令其退賠全部贓款。

2017年8月,23歲的小婷大專畢業後進入某酒店,擔任出納,勞動合同期限爲兩年。“自從她來了,所有現金的收入、提取、保管、支出、做賬,都由其一手操辦,其中主要負責保管我妻子陸某的兩張銀行卡,並從中提取現金。”據酒店經營者楊某陳述,酒店繫個體工商戶,自己是經營者,陸某爲實際負責人。

“2018年11月,我發現好幾個採購員暫支單上的現金,未及時歸還酒店。”陸某說,“我就叫上會計和出納一起查賬,結果發現小婷偷偷將抽屜中的收據撕掉,原來這些收據上的錢都是客人直接付給出納的,理應在之後交給酒店。”被抓個正着的小婷不得不承認此前也拿過酒店的錢,後經查賬,發現她侵吞了50萬元現金。

當天酒店便報案,小婷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8年12月,自訴人楊某以小婷犯侵佔罪,向法院提起自訴。

法庭上,站在被告席的小婷爲自己心生貪念鋌而走險的愚蠢行爲懊悔不已。所侵佔的錢小部分用於與男友馬某平時生活開銷,大部分用於他倆網上玩賭博遊戲。

法院認爲,被告人小婷利用擔任某酒店(個體工商戶)出納的職務便利,將代爲保管的酒店財產共計50萬元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其行爲已構成侵佔罪。鑑於被告人系自首,於是綜合各因素考量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職務侵佔罪還是侵佔罪?

個體工商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所規範的,屬於個人投資經營,用個人財產承擔責任的特殊民事主體,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徵,不具有法人資格。就刑法意義而言,個體工商戶實際上是個人而非企業和單位。所以個體工商戶內部員工,無論稱謂如何,均不能成爲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按照規定,私營、獨資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只有具有法人資格,才屬於我國刑法中所指的單位,其財產權才能成爲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本案中被害單位繫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說被告人小婷只能構成侵佔罪。

承辦人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爲滿足一己私慾而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最終不能逃脫法律的嚴懲。

酒店出納利用職務之便侵吞50萬獲刑

酒店出納利用職務之便侵吞50萬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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