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發現章瑩穎遺骸下落信息:爲何“死要見屍”會被共識化?

章瑩穎案,雖然在法理程序上,算是告一段落。但是,圍繞“章瑩穎遺骸”下落的追問,卻一直持續不斷。不過,在最新的消息中,章瑩穎家屬代理律師史蒂文·貝克特稱:“根據罪犯克里斯滕森辯護律師提供的材料,章瑩穎的遺骸,可能在位於伊利諾伊州中部弗米利恩郡的垃圾填埋場內”。無論怎樣,這對於章瑩穎的父母來講,算一種慰藉,“有消息總比沒消息強”。

事實上,對於“章瑩穎遺骸”的下落,一直以來都是案件較爲爭議的部分。無論是道德範疇,還是法理範疇,都急切的渴望“遺骸”被找到。道德範疇內,基於“活要見人,死要見屍”的良俗要求;法理範疇內,更多是爲“量刑”判定作參考。

只可惜,在案件定論前,“章瑩穎遺骸”一直成謎。而這或許也是輿論“憤恨”克里斯滕森的主要因素。至於,其殘忍的作案手法,因缺少目擊證人,只能是靠強力腦補。總之,這樣一起較爲典型的慘案,不僅震驚美國,也引發國內的持續關注。

當然,對於莫大的悲劇,最終的承受者依然是章瑩穎和她的家屬。輿論本身,終將帶有某種“消費”的特徵,無論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甚至,在輿論風暴過後,她的父母纔開始進入長久的悲傷消解之中。總之,私人的歸私人,公共的歸公共,永遠存在某種“隔閡”。

坦白講,就生命的本質而言,既然生命已結束,“遺骸”其實就是“塵土”,終將歸向大江大河。但是,對於生者而言,“遺骸”(骨灰)卻是一種生命的符號,所以,對於她的父母而言,“遺骸回家”,可能比判克里斯滕森死刑更重要。

因爲,在普世的親緣關係中,生死最大。當然,對於正義來講,除卻程序正義,更爲要緊的是,在世俗正義上,也要落地有聲。所以,在法理程序結束後,尋找“章瑩穎的遺骸”成爲更爲重要的事兒。就如章父在結案聲明中所言:“陪審團已經做出決定,庭審也已經結束,瑩穎卻仍然沒有回家。我們的目標從來就是,也將一直是,帶瑩穎回家。除非做到了這一點,我們將不會得到平靜,也不會放心”。

“死要見屍”對於生者而言,是一種實現生命秩序的方式。所以,關乎葬禮的秩序,全球範圍內來看都普遍存在。雖然,儀式的形式呈現出多樣性。但是,本質上,都是對生者的一種規訓。因爲,要想積極的生活,就要認真地面對死亡。

於此,即便再貧窮,人們也不會忘記基本的喪葬秩序。並且,民間提倡“入土爲安”,言外之意,就是無論死者生前如何不幸,死後都要有“歸所”。所以,對於章瑩穎的遺骸,可能在垃圾場內被掩埋,作爲其父母肯定更爲悲傷。畢竟,對於一個死者來講,垃圾場並不是“歸所”。

並且,以國內人的生命之觀,落葉要歸根,殘葉更要歸根。也只有如此,大概纔算是一種圓滿。所以,在審理克里斯滕森的全過程中,一直在強調“章瑩穎的遺骸下落”。只是,對於頑固不化的克里斯滕森,終究還是沒有完全交代,所以,讓人感到憤怒和遺憾。

當然,在一件慘案中,“死要見屍”也是公義的基本要求。因爲,當一個人活着的尊嚴被踐踏時,總要在死後的尊嚴中加倍地挽回。甚至,當挽回無措時,遺骸起碼要知道下落。所以,輿論層面一直強調,“死要見屍”,可能並不是真正關心“章瑩穎”,而是作爲一種公義實現的路徑。

畢竟,在審判罪犯上,如果連被害者的遺骸去向都得不到,總讓人感到正義沒有付諸實踐。所以,審判克里斯滕森一直存在爭議,也是因爲章瑩穎的去向一直沒有着落。但凡,要是在結案的時候,能找到章瑩穎的下落,可能輿論也不會這樣一波又一波發酵。

好在,在即將追思章瑩穎的前夕,得到這樣的消息,也是一種莫大的慰藉。當然,也不能太樂觀,因爲結案前還沒有得到真實的信息,結案後,可能依舊難以真實可靠。只是,作爲一種期待,這總是一種希望的象徵。也是,對章瑩穎最後的補償可能。

然而,回到一個家庭之上,因爲愛的存在,所以生命即使不在,遺骸可能也是最好的情感載體。一個人慘死異鄉,總要得到某種儀式感的迴歸,周邊的親屬才能更好的修復傷痛。因爲,章瑩穎雖然已經不在,可是她的至親至愛,還需要活下去。

說到底,愛(親情和愛情)不只是一種記憶,生,愛,死三位一體,密不可分。沒有愛,就沒有德行,沒有愛,就沒有安寧,也就沒有同外部的聯繫。所以,即便章瑩穎已經永遠離開人世,可她的父母和所愛之人,還是會永遠的想念她。

即便,無法挽回她,也要找到她靈魂的載體(遺骸),知道她的死,也就可以釋懷生者的愛。所以,章父在結案的聲明最後稱:“如果你的靈魂中還殘留有任何人性,請幫助結束我們的煎熬。請讓我們帶瑩穎回家”。大概就是要告訴克里斯滕森,這是最後的贖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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