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蒋清河说,“就目前警方的通报来看,肇事驾驶人确系患有癫痫病,此类病患在发病时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识,若经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确系因突然发病导致,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则可能构成意外事件,肇事驾驶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从近几年的相关案例来看,“病驾”发生交通事故,对驾驶人隐瞒病情的行为也只能事后追责。

别拿

对酒驾、毒驾的危害大家已不陌生,相比之下,“病驾”风险还未引起社会足够重视。今年以来,全国发生数起“病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从这些案例来看,“病驾”的危害丝毫不亚于酒驾、毒驾。7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一驾驶人“病驾”,机动车失控冲向人群,导致3死10伤。继酒驾毒驾后,如何减少、杜绝“病驾”成为人们关注的新课题。

案例

“病驾”事故多发 当引起重视

7月17日,江苏常州一辆黑色机动车失控,接连撞击10辆电动自行车和两辆机动车,导致3死10伤。交警部门第一时间排除了驾驶人徐某酒驾、毒驾的可能,徐某称在驾驶过程中晕厥,导致车辆失控。该案引发广泛讨论,肇事驾驶人的病情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7月20日,“常州发布”公布“7·17”事故最新调查情况。据徐某及其妻王某供述,事发时徐某突然晕厥,咬破舌尖,口吐带血白沫,眼睛上翻,手脚僵硬,呼唤不醒。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了带有血沫的白汗衫,调取了事发时现场群众用手机拍摄的徐某在车内疑似处于晕厥状态的视频。公安机关将徐某带至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经医疗专家诊断和会诊,徐某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符合癫痫的“痫性发作”病症。

此前,广东深圳南山大道撞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事发时也疑似癫痫发作。5月16日19时15分许,刘某驾车撞向路口等候通行的人群后,又与两辆车相撞,导致3死7伤。经查,刘某曾被两家医院确诊患有癫痫。警方在其随身物品及驾驶的机动车内,均查获了治疗癫痫的药品。

3月16日,陕西西安一公交车失控,接连与多车碰撞,导致1死8伤。事后警方调查证明,事故“系驾驶人金某突发疾病晕厥所致”。

近年来,癫痫、眩晕病人开车致交通事故案件多发,往往导致群死群伤,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病驾”势在必行。

释法

“病驾”肇事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梅尼埃病、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及影响肢体活动等神经系统疾病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注销。

那么,“病驾”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律师蒋清河说,“就目前警方的通报来看,肇事驾驶人确系患有癫痫病,此类病患在发病时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识,若经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确系因突然发病导致,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则可能构成意外事件,肇事驾驶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说:“但是,若行为人曾因疾病发生过眩晕等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或明知自己患有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发生事故,在驾驶过程中再次突然发病,最终导致事故,造成重大后果,那么行为人对于车祸就存在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钱堃表示,“病驾”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驾驶证及在申领驾驶证时是否隐瞒相关疾病史。如果行为人有相关疾病史,在申领驾驶证时隐瞒不报,或事发前已有发病征兆却仍要强行驾车,那么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对公共生命安全不负责任,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认定“5·16”南山大道撞人案肇事驾驶人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该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深圳这起案件中,刘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多次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车辆,最终酿成惨剧。因此,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刘某批准逮捕,并审查起诉。”检察官说。

建议

杜绝“病驾”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针对“病驾”,我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驾驶证时都要强制进行体检。目前,体检主要包括视力、辨色力、听力、四肢能力等项目,包括神经疾病在内的妨碍驾驶安全的疾病不属于体检范围,但申领人必须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上如实申告。驾驶人如果隐瞒病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一些有相应病史的申领人不会主动说出自己的病史,因此,许多“病驾”现象往往未能被提前发现并制止。此外,领取驾驶证后,驾驶人患上禁驾疾病,也鲜有人因此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

“从近几年的相关案例来看,“病驾”发生交通事故,对驾驶人隐瞒病情的行为也只能事后追责。”检察官认为,要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需要各方面协同发力。首先,要把好驾驶人体检这第一道关,进一步完善体检制度,加强相关高危疾病项目的体检监测,不能让驾驶人体检形同虚设。其次,要加强教育宣传,形成社会共识,要像反对酒驾一样反对“病驾”。

律师建议,可以考虑增加不如实申报病史者的违法成本。如发现患不宜驾驶疾病的驾驶人未如实申报疾病的,将其未如实申报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其贷款、保险、创业等各方面造成影响,促使其不愿为、不敢为。这就会使更多的交通参与者主动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主动避免交通违法行为。

有专家建议,交管部门可与卫生、医疗机构合作,建立驾驶人病历档案查询平台,运用大数据筛查患有禁驾疾病的驾驶人。无论申请驾照还是使用驾照过程中,只要发现行为人有涉及禁驾疾病的信息,系统都可以自动提醒,从源头上防止“病驾”行为。

此外,要落实事后惩戒制度,交管部门发现未如实申报疾病的驾驶人,应注销其驾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惩戒,通过加大惩戒力度,提高病驾违法犯罪成本,警示广大驾驶人切勿带病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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