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師蔣清河說,“就目前警方的通報來看,肇事駕駛人確係患有癲癇病,此類病患在發病時是處於無意識狀態的,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爲和意識,若經調查發現,交通事故發生確係因突然發病導致,行爲人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則可能構成意外事件,肇事駕駛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從近幾年的相關案例來看,“病駕”發生交通事故,對駕駛人隱瞞病情的行爲也只能事後追責。

別拿

對酒駕、毒駕的危害大家已不陌生,相比之下,“病駕”風險還未引起社會足夠重視。今年以來,全國發生數起“病駕”引發的嚴重交通事故。從這些案例來看,“病駕”的危害絲毫不亞於酒駕、毒駕。7月17日,江蘇省常州市一駕駛人“病駕”,機動車失控衝向人羣,導致3死10傷。繼酒駕毒駕後,如何減少、杜絕“病駕”成爲人們關注的新課題。

案例

“病駕”事故多發 當引起重視

7月17日,江蘇常州一輛黑色機動車失控,接連撞擊10輛電動自行車和兩輛機動車,導致3死10傷。交警部門第一時間排除了駕駛人徐某酒駕、毒駕的可能,徐某稱在駕駛過程中暈厥,導致車輛失控。該案引發廣泛討論,肇事駕駛人的病情成爲大家關注的焦點。

7月20日,“常州發佈”公佈“7·17”事故最新調查情況。據徐某及其妻王某供述,事發時徐某突然暈厥,咬破舌尖,口吐帶血白沫,眼睛上翻,手腳僵硬,呼喚不醒。

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提取了帶有血沫的白汗衫,調取了事發時現場羣衆用手機拍攝的徐某在車內疑似處於暈厥狀態的視頻。公安機關將徐某帶至醫院進行了全面檢查,經醫療專家診斷和會診,徐某在事故發生時的狀態符合癲癇的“癇性發作”病症。

此前,廣東深圳南山大道撞人案犯罪嫌疑人劉某事發時也疑似癲癇發作。5月16日19時15分許,劉某駕車撞向路口等候通行的人羣后,又與兩輛車相撞,導致3死7傷。經查,劉某曾被兩家醫院確診患有癲癇。警方在其隨身物品及駕駛的機動車內,均查獲了治療癲癇的藥品。

3月16日,陝西西安一公交車失控,接連與多車碰撞,導致1死8傷。事後警方調查證明,事故“系駕駛人金某突發疾病暈厥所致”。

近年來,癲癇、眩暈病人開車致交通事故案件多發,往往導致羣死羣傷,嚴重威脅公共交通安全。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病駕”勢在必行。

釋法

“病駕”肇事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梅尼埃病、眩暈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癡呆及影響肢體活動等神經系統疾病者,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申請註銷。

那麼,“病駕”行爲引發交通事故,肇事駕駛人要承擔什麼責任?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爲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律師蔣清河說,“就目前警方的通報來看,肇事駕駛人確係患有癲癇病,此類病患在發病時是處於無意識狀態的,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爲和意識,若經調查發現,交通事故發生確係因突然發病導致,行爲人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則可能構成意外事件,肇事駕駛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補充說:“但是,若行爲人曾因疾病發生過眩暈等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情形,或明知自己患有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疾病,仍輕信自己可以避免發生事故,在駕駛過程中再次突然發病,最終導致事故,造成重大後果,那麼行爲人對於車禍就存在主觀上過於自信的過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錢堃表示,“病駕”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行爲人是否已經取得駕駛證及在申領駕駛證時是否隱瞞相關疾病史。如果行爲人有相關疾病史,在申領駕駛證時隱瞞不報,或事發前已有發病徵兆卻仍要強行駕車,那麼就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觀方面屬於間接故意,對公共生命安全不負責任,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發佈通報稱,公安機關認定“5·16”南山大道撞人案肇事駕駛人劉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該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深圳這起案件中,劉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不能駕駛機動車,仍多次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駕駛車輛,最終釀成慘劇。因此,檢察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對劉某批准逮捕,並審查起訴。”檢察官說。

建議

杜絕“病駕”需全社會共同努力

針對“病駕”,我國有明確的禁止性規範,機動車駕駛人在申領駕駛證時都要強制進行體檢。目前,體檢主要包括視力、辨色力、聽力、四肢能力等項目,包括神經疾病在內的妨礙駕駛安全的疾病不屬於體檢範圍,但申領人必須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上如實申告。駕駛人如果隱瞞病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實中,一些有相應病史的申領人不會主動說出自己的病史,因此,許多“病駕”現象往往未能被提前發現並制止。此外,領取駕駛證後,駕駛人患上禁駕疾病,也鮮有人因此主動申請註銷駕駛證。

“從近幾年的相關案例來看,“病駕”發生交通事故,對駕駛人隱瞞病情的行爲也只能事後追責。”檢察官認爲,要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需要各方面協同發力。首先,要把好駕駛人體檢這第一道關,進一步完善體檢制度,加強相關高危疾病項目的體檢監測,不能讓駕駛人體檢形同虛設。其次,要加強教育宣傳,形成社會共識,要像反對酒駕一樣反對“病駕”。

律師建議,可以考慮增加不如實申報病史者的違法成本。如發現患不宜駕駛疾病的駕駛人未如實申報疾病的,將其未如實申報的行爲納入信用體系,對其貸款、保險、創業等各方面造成影響,促使其不願爲、不敢爲。這就會使更多的交通參與者主動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主動避免交通違法行爲。

有專家建議,交管部門可與衛生、醫療機構合作,建立駕駛人病歷檔案查詢平臺,運用大數據篩查患有禁駕疾病的駕駛人。無論申請駕照還是使用駕照過程中,只要發現行爲人有涉及禁駕疾病的信息,系統都可以自動提醒,從源頭上防止“病駕”行爲。

此外,要落實事後懲戒制度,交管部門發現未如實申報疾病的駕駛人,應註銷其駕照。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進行懲戒,通過加大懲戒力度,提高病駕違法犯罪成本,警示廣大駕駛人切勿帶病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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