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協會:不得以託管銀行的名義做營銷宣傳

商業銀行作爲獨立的第三方當事人,依約保管委託資產,履行託管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提供託管服務,並收取託管、保管費用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在金融體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3月18日,銀行業協會發布《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指引》稱,在資產託管業務中,託管銀行應如實宣傳託管職責。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託管銀行應與管理人等合同簽署方在合同中約定,其不得以託管銀行的名義做營銷宣傳。

《指引》表示,託管銀行發現委託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權終止託管服務:違反資產管理目的,不當處分產品財產的;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約定的有關承諾、義務、陳述或保證;被依法取消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質或經營異常;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失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託管銀行不得有以下行爲:混同管理託管資產與託管銀行自有財產;混同管理不同的託管資產;侵佔、挪用託管資產;進行不正當競爭;非法利用內部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參與託管資產的投資決策;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從事託管合同未約定的其他行爲。

銀行業協會表示,這是對2013年發佈《商業銀行託管業務指引》的修訂和完善,順應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資產管理行業改革趨勢,進一步完善了資產託管行業自律規範制度,將推動資產託管機制發揮促進資管行業合規經營、助推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保障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構築社會誠信體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對違反自律管理規範的託管銀行及其從業人員,銀行業協會稱,協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警示並責令限期整改;進行內部通報批評;採取失信懲戒措施;暫停、取消其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資格;報請有關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管處罰。

銀行業協會祕書長黃潤中曾在去年指出,託管機制使得投資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與保管權三權分立,託管人接受管理人和投資人雙重委託,通過覈算估值、與管理人建立對賬與信息披露機制,助力資管行業穩健發展,要以風險防控爲第一要務,加快託管服務從基礎服務向增值服務延伸。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