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強拆我的房子,還要我負責刑事責任?

目前,隨着社會城鎮化進程不斷推進,徵地拆遷項目在全國火熱開展中。對於廣大的被徵收人而言,徵地拆遷項目是一個提高自我生活環境的重大契機,然而在實踐中卻由於各種因素,導致最初的想法變了味。由於徵收雙方就補償方案不能達成一致陷入僵持時,有些偏激的徵收方會選擇用偷拆、強拆的方式推進拆遷行動,此時被徵收人對於自己居住多年的家被暴力強拆,一時止不住自己憤怒的心情,導致雙方出現肢體衝突,容易導致雙方人員死傷,這樣的結果總是讓人唏噓。這項本該是利民的一項政策,卻出現傷殘死亡情況,這樣的結果到底該由誰來負責?這是很多經歷暴力拆遷、以暴制暴的人的疑惑。今天浩碩律師就針對這個問題爲大家作出解答。

你強拆我的房子,還要我負責刑事責任?

在此,浩碩律師告訴大家,不論是否有情可原,不論是否是弱勢羣體,任何人觸犯了法律都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

對於被徵收方面對暴力強拆“以暴制暴”導致徵收方人員傷亡的,根據情節的輕重酌定罪責,根據近年來的案例統計,主要分爲以下三類:

(1)如果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對被徵收方個人行使暴力,且暴力程度足以導致被徵收方重傷或死亡的,此時若被徵收方採取正當防衛導致徵收方人員重傷或死亡的,在判處刑罰時可能會認定被徵收方正當防衛成立或防衛過當,判決無罪或減輕處罰;

(2)如果在強拆過程中,被徵收人故意傷害徵收方成員或者在強拆行爲發生後基於報復心理,故意傷害或殺死徵收成員的,將會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你強拆我的房子,還要我負責刑事責任?

(3)若被徵收人僅僅由於過失致徵收方傷殘或死亡的,在法院判處刑罰時,將基於過失心態,認定爲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罪。

對於暴力強拆過程中,徵收方採取暴力行爲致被徵收方人員傷亡的,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即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處理方式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尚不構成犯罪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同時,對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因此,浩碩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在您的房屋被強拆時,切記不要“以暴制暴”,第一時間選擇報警,一定要保護家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並及時收集、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對於以暴力行爲侵犯您人身安全的行爲,您一定要在正當防衛的範圍內保護好自己!一旦您“以暴制暴”造成了嚴重後果,一切爲了房屋徵收補償的維權就可以不再具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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