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行賄案判決書顯示,郴州國際原建設部經理通過大學同學陳某牽線搭橋,關照通過仲某某介紹的多個企業中標郴州國際相關項目,仲某某按照5%的項目金額比例給予陳某好處費。在此過程中,仲某某自己還未企業墊付好處費28萬元,仍難道刑罰。

根據判決書顯示,陳某(已起訴)通過於某認識了仲某某。陳某告訴仲懷春,自己在郴電國際有朋友,可以幫助仲某某中標郴電國際的工程項目。

隨後,仲某某與陳某商定,仲某某聯繫的公司在郴電國際中標後,仲某某按合同標的的5%給陳某好處費。

2016年1-6月,仲某某聯繫的江蘇賓城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揚中市中電電工設備廠有限公司、河南省神華建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通過陳某的同學、時任郴電國際工程建設部經理兼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鄧某的關照順利中標了郴電國際工程項目。爲感謝陳某並謀求其後續關照,仲某某共計送給陳某74萬元人民幣。具體爲:

鄧某於2012年10月23日受聘於郴電國際擔任工程建設部經理,陳某是自由職業者是鄧某的大學同學。

公訴機關認爲,仲某某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應當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仲某某方面則認爲,陳某不是公務人員,因此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定性表示不能理解,認爲本案應該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來定性更爲準確;同時認爲,仲某某除了收受揚中中電6萬元好處費外,在蘇州賓城、神華建安中標的項目對接中都沒有獲益,而且仲某某爲江蘇賓城墊付的28萬元,至今沒有收回。

法院審理後認爲,仲某某行賄的鄧某、陳某均系非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其行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雲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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