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10月13日電 (劉小紅)爲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全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違法犯罪行爲,山西全省法院近年來多措並舉解決“執行難”問題。記者13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西男子隱瞞收入、隱藏財產,拒不接受法院調查詢問,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進行賠償,最終不僅履行了部分給付義務,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瞭解,2016年7月19日,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某某與武某某提供勞務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楊某某賠償武某某587956.50元,除已支付部分,還應支付546956.50元。2016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請人劉某某作爲武某某的繼承人向祁縣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祁縣人民法院向楊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多次對楊某某進行了傳喚,被執行人楊某某不按規定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2017年5月26日,楊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被祁縣人民法院拘留15日。其不按規定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行爲,已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祁縣法院遂將其涉嫌犯罪線索移交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經祁縣公安局偵查查明,2016年年底,楊某某用他人的銀行卡轉賬和現金結算的方法,與山西某公司結算了其以工頭帶工形式承攬安裝鋼結構的工程款共計376670元,2017年4月9日向該公司借款20000元,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和個人開支。2017年5月,楊某某在接受祁縣人民法院調查和祁縣公安局訊問時均稱自已在外打工,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收入,謊稱無力履行生效判決。

爲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全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違法犯罪行爲,山西全省法院近年來多措並舉解決“執行難”問題。 劉小紅 攝

2017年6月1日,楊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7年6月13日被祁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某某犯拒不履行判決罪,於2017年8月16日向祁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祁縣法院經審理認爲,楊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楊某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本案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楊某某的家屬才向執行機關繳納了案款10000元。根據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2017年10月26日,祁縣人民法院以楊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對此,山西法院法官表示,該案的依法判決,一方面迫使被執行人履行了部分給付義務,保障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對日後案件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對於其他執行案件中心存僥倖、故意隱藏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也實現了法律震懾作用。

近年來,山西全省法院積極破解“執行難”問題。據介紹,爲敦促全省法院在執案件的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山西省高院發佈了8條通告。同時,山西省高院研究出臺了執行工作“六不準”規定,重點查處執行難背後的法官不作爲、慢作爲、亂作爲等違紀行爲。

據悉,山西全省法院加強信息化運用,網上辦案,網上查控,網上指揮系統的形成,促進了執行質效提升,一批骨頭案得到執行,山西全省法院終本案件合格率,由去年全國第25名,上升至第16名。截至2018年8月,山西全省法院司法拘留判處拒執罪3500餘人,起到了法律震懾作用。(完)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