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於王先生和旅行社簽了一個合同,規定“如果退團,90%的費用將不予退還”,算不算是霸王條款呢。這類條款也就是“及時善後不賠償”的條款,屬於旅行社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霸王條款。

花6000元報了個旅行團,遊客因故無法出行,但旅行社拒絕退費,還稱旅行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因遊客單方原因退團,費用的90%將不予退還。8月6日,北京順義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塗琳對此表示,這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

霸王條款?遊客若退團 90%費用不退

王先生報了一個6000元的旅行團,並和旅行社簽了合同。出發前王先生因時間衝突打算退團,於是和旅行社協商打算要回6000元的團費。但旅行社拒絕退還,稱當時和王先生籤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因王先生單方原因退團,費用的90%將不予退還,最多能退給他600元。王先生這下傻了眼,當初籤合同時並沒有注意到這一條款。

對於王先生和旅行社簽了一個合同,規定“如果退團,90%的費用將不予退還”,算不算是霸王條款呢?順義區人民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塗琳表示,這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旅遊法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旅行社的上述條款屬於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她同時強調,霸王條款與格式條款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予對方協商的條款”。在旅遊市場高度發達的今天,格式條款能在大量的交易中反覆使用,將不同的消費需求予以統一規範,提高交易效率,其存在有合理性。

但是,格式條款如果有違自願、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免除了其責任,加重了對方的責任,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爲無效的條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霸王條款。

法官提示: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不是一回事

法官塗琳還提醒道,合同條款中約定“消費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傷害的,旅行者負責通知保險公司同時協助保險公司調查覈實,以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爲限,旅行社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金以外的費用”。諸如此類的條款,旅行社通過簽訂合同將所有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想以此免除自己侵權或者違約要承擔的民事責任。這類條款屬於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責任”的霸王條款。

也有的合同條款約定“因交通運輸、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質量問題,並已積極協助旅遊消費者追究有關經營者,免除旅行社的責任”。這類條款也就是“及時善後不賠償”的條款,屬於旅行社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霸王條款。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旅行社對自己指定的交通、酒店、購物等具有審查注意義務,如果旅行社指定的服務存在問題,說明旅行社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而存在過錯。質量問題發生後,如果旅行社及時採取善後處理措施仍不足以彌補消費者損失的,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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