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嚴禁對水下文物進行商業性打撈

文化和旅遊部報請國務院審議的《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水下條例》)3月19日對外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嚴禁盜撈哄搶私分藏匿

倒賣走私水下文物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此次《水下條例》修訂草案基本維持原有章節結構,主要修改對水下文物保護職責劃分、文物保護單位制度、發現報告制度與現場看管措施、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水下考古、出水文物登記入藏等內容和程序進行補充。

同時,根據水下文物考古工作的特殊性和現狀,明確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規劃並指定專門機構組織實施,根據有效利用、統籌兼顧的原則指定收藏出水文物,體現水下文物保護的國家屬性,防止地方利益對水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結合水下文物保護實際,進一步明確水下文物保護區的劃定公佈程序和保護要求,並允許進行調整,便於地方操作執行。

此次修改增加了水下文物保護的禁止條款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的限制措施;借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明確禁止商業性打撈的規定。

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嚴禁盜撈、哄搶、私分、藏匿、倒賣、走私水下文物等行爲。嚴禁對水下文物進行商業性打撈。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以及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撈、採砂、排污、傾廢等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上述活動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序,並保證水下文物的安全。

  利用水下文物資源

可設立考古遺址公園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送審稿還增加了水下文物利用的內容。

“利用水下文物資源,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保人員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託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水下文物保護區,設立水下考古遺址公園。”

修訂草案送審稿進一步明確了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增加政務處分內容。

“相關部門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據悉,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4月18日前提出意見。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關注

水下文物包括什麼?

《水下條例》第二條指出,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遺存於下列水域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

(一)遺存於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於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於外國的文物;

(二)遺存於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於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

(三)遺存於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的起源於中國的文物。

前款規定內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後的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以及著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

  水下文物保護區如何劃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水下文物分佈較爲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水域劃定公佈爲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劃定水下文物保護區,應當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水域管理使用單位的意見,並與有關規劃相協調。涉及軍事管理區的,應當徵求國家軍事主管部門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下文物的考古工作進展或者水下文物分佈的實際變化,對水下文物保護區的範圍作出調整。

出水文物怎麼保護?

打撈出水或者考古發掘出水的文物,應當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及時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有效利用、統籌兼顧的原則,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出水文物。經依法批准,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爲科研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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