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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案情:劉某自2015年以來,以投資其經營出口泰國的“珠花”生意爲由,以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施某等人的資金。所得資金未主要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至案發止,劉某共騙取9人資金,合計1684500元,共歸還利息111200元,實際詐騙資金合計1573300元。後檢察院以劉某犯集資詐騙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劉某的行爲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劉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經律師辯護,後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改判劉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無錫非法集資案件律師淺析: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

律師辯護意見:

1、法院對劉某非法集資款數額和已返還利息的認定錯誤,其實際詐騙款數額爲892900萬元。

根據相關證人證言,劉某確有從事經營珠花生意,其2015年間生產經營正常,自2016年纔開始出現拖欠貨款、加工費的情形,且根據各集資參與人的證言,劉某在2015年間有按照約定付還利息。綜合上述證據,認定其在2015年間未將籌集資金用於生產活動、具備“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證據不足,難以認定,該時期吸收的資金不應計入其集資詐騙的犯罪數額,法院認定本案集資詐騙的犯罪數額不當。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劉某集資詐騙資金應自2016年算起,共計994500元,其中已歸還利息101600元,實際詐騙資金數額爲892900元。

2.劉某集資數額不屬於“特別巨大”的情形,法院量刑過重。

劉某實際詐騙資金數額爲892900元,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量刑範圍應當是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量刑過重。

案例解讀:

一.什麼是集資詐騙罪?爲何劉某構成集資詐騙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1、本罪在在主觀上須有非法佔有爲目的。即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有“非法佔有”目的:

(一) 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 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 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 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 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 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 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其中,行爲人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認定爲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本罪在客觀上須是採用詐騙方法,騙取了數額較大的集資款。首先,行爲人須使用了詐騙方法,即通過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其次,集資款應屬數額較大,因爲集資詐騙的數額要達到法定立案標準才構成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集資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爲:

(一)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 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本案中,劉某自2016年起,其籌集的資金與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認定劉某開始具備非法佔有目的,之後其採用隱瞞真相的方法,以投資經營珠花生意爲由,以高利息爲誘餌,並故意造成其珠花生意經營得很好很大等假象,誘騙集資參與人投資其珠花生意,使他們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交付財產,其因此取得財產,且數額巨大,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集資詐騙罪中詐騙數額如何認定?劉某詐騙集資款的數額是如何計算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3款:行爲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爲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爲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5條第2款: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爲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爲人爲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爲人爲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本案中,劉某在2015年間生產經營正常,且籌集資金大多用於生產經營、正常支付集資參與人利息,根據《解釋》第4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認定此時劉某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應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另外,劉某已歸還的利息101600元根據《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應予折抵本金,故其實際詐騙資金數額爲892900元。

三、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劉某爲何能被改判?

根據刑法第192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集資詐騙罪量刑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無錫非法集資案件律師淺析: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

本案中,一審認定劉某實際集資金額1573300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量刑幅度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後經二審審理認定,劉某實際集資金額8929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量刑幅度爲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將劉某刑期由十年六個月改爲8年六個月。

無錫非法集資案件律師淺析: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

盈科無錫刑事部主任 郝孝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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