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暑期安全隱患多!要注意這些法律問題!【普法】暑期安全隱患多!要注意這些法律問題!

又到了給娃“充電”的時候

遊學、野外生存、國學、科技

......

各式各樣的夏令營成爲

暑期家長們最熱衷的事兒

開拓視野、鍛鍊能力、寓教於樂

夏令營固然好處多多

而陌生的環境

不熟悉的老師

新認識的夥伴

難免出現這樣那樣的小麻煩~~~

娃受傷了怎麼辦?該向誰索賠?

法官通過案例

提示您

爲孩子選擇夏令營

應仔細篩選、謹慎簽約、學會維權

被同學推倒磕掉牙教育機構要擔責!

王同學是一名一年級小學生,暑假期間參加某培訓中心(有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組織的“精彩·暑假”主題夏令營活動,活動內容爲參觀市內圖書館、天文館、科技館等場館。一天,王同學在進入科技館大門時,被夏令營中的張同學推了,王同學被撞倒,磕掉半顆牙齒。王同學磕掉牙後,告訴了夏令營老師,老師以爲王同學是換牙。當晚王同學將被撞倒磕掉牙齒的事情告訴了父母,王同學的父親帶着王同學就醫,診斷爲└1近中切角折斷。後,王同學將張同學和某培訓中心訴至法院。

【普法】暑期安全隱患多!要注意這些法律問題!

講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參加夏令營過程中受傷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學校和教育機構承擔教育、管理職責,屬過錯推定責任,校方應就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證明責任。本案中,科技館大門爲雙開玻璃門,事發時僅開放一側玻璃門以供出入。夏令營主要是一二年級的學生,年紀較小,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在進入玻璃門時通道較窄,若缺乏秩序,容易造成傷害。張同學在進入科技館之前一路奔跑,無人看管制止。王同學受傷之後,夏令營老師亦沒有及時查看、及時就醫,故沒有盡到足夠的教育、管理職責。

撞人的張同學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父親張先生作爲監護人就其給他人造成的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該培訓機構雖有管理職責,但無法要求其達到監護人看護水平,故結合過錯程度,張先生承擔主要責任,某培訓機構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給您提個醒兒

近年來,參加夏令營活動的孩子有“低齡化”趨勢,學齡前兒童和低年級小學生越來越多。由於年紀較小,一方面缺乏對自身健康情況的關注,一方面缺乏自制力和判斷力,易導致孩子之間在玩耍中造成損害後果。就此情況,首先,低齡化兒童家長在選擇夏令營時更應該謹慎,選擇證照齊全、人員專業、設施安全的正規機構,不要僅憑照片和視頻而輕信廣告宣傳。其次,在參加夏令營前,家長應囑咐孩子,不要追跑打鬧,聽從老師指揮。若自身遭到傷害,要第一時間報告老師和家長,將損害降到最低。

遊學中崴腳致傷 旅行社需賠償!

9歲的馬同學和母親一起與某旅遊公司簽訂《家長委託協議》,參加由某旅遊公司組織的“我到北京上大學”夏令營活動 。協議約定活動期間由某旅遊公司負責開展行前安全教育及行後配合活動,接受馬同學家長的委託和授權,在活動期間對馬同學履行監護職責,負責馬同學的安全及管理工作。暑假到了,馬同學如期參加夏令營,中午就餐完畢後,馬同學從二樓樓梯摔下,後經診斷,馬同學右踝關節骨折、右踝部軟組織損傷。後,馬同學的母親將該旅遊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馬同學的法定代理人與某旅遊公司所簽訂的《家長委託協議》,馬同學在京參加活動期間,某旅遊公司應保障馬同學參加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而遊學過程中選擇的用餐地點位於二樓,樓梯陡峭、擁擠、狹窄、無扶手,多名參加夏令營活動的學生自行上下樓用餐,期間,無工作人員在場組織、陪同。某旅遊公司未盡到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判決某旅遊公司對馬同學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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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本案中,某旅遊公司並非教育培訓機構,其與馬同學的家長簽訂《家長委託協議》,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該旅遊公司在夏令營期間應對馬同學履行合同義務,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夏令營期間,馬同學摔傷造成骨折,某旅遊公司未能履行保障馬同學人身安全的合同義務,應屬違約行爲。故,某旅遊公司應賠償馬同學的損失。

法官給您提個醒兒

暑假期間,很多家長通過選擇遊學夏令營的方式,讓孩子開眼界、長見識。然而,報名前,家長要搞清楚夏令營的主體性質。

有些遊學夏令營是有合法資質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那麼該教育機構應承擔教育、管理職責,若孩子在夏令營期間受到人身傷害,該教育機構沒有盡到上述職責,應當承擔責任。

有些遊學夏令營是由旅遊公司組織,名爲夏令營,實際爲旅遊產品。這種情況下,家長可以與旅遊公司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包含“活動期間由該旅遊公司負責保障孩子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條款,以保障孩子的權益。

戒尺打孩子致輕傷 夏令營教師擔刑責!

參加某國學夏令營的王同學(15週歲)多次協助被懲罰欲逃離該夏令營的許同學(14週歲)躲在牀下。二人被發現後,夏令營牛老師、祁老師用戒尺輪流毆打王同學和許同學手部、臀部,並責令二人罰跪。致使許同學皮膚潰瘍、臀部皮膚潰瘍、臀部軟組織損傷(右)、軟組織感染、中度營養不良、多處皮膚淺表損傷、後天性手屈曲變形(左)、拇外展功能障礙(右),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許同學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一級;王同學臀部受傷。牛老師、祁老師虐待被看護的未成年人,情節惡劣,被公訴。經法院審理認爲,其行爲均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最終,牛老師、祁老師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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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夏令營作爲教育培訓機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看護的職責,在看護過程中,採取以戒尺毆打未成年人手部、臀部並造成一名未成年人輕傷,按照法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給您提個醒兒

中國詩詞大會等優秀電視節目帶來了一波國學浪潮,越來越多的家長利用暑假時間將孩子送到國學夏令營中,接受傳統文化的薰陶。而有些國學夏令營以傳統文化爲藉口,用戒尺打手心、罰跪等方式體罰孩子。對孩子心理、生理上造成一定傷害,家長應提高甄別能力,不要輕信宣傳廣告,而是要實地考察,充分了解教學理念、師資及環境的基礎上,審慎選擇,避免此類“可怕的夏令營”。

若發現孩子受體罰造成人身損害,家長應以拍照、錄視頻的方式保留證據,妥善保管好參加夏令營時簽訂的合同、醫院診斷證明、收費票據等文件,同時及時報警。若孩子受傷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將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此時,家長可以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被告人賠償因犯罪行爲造成的孩子的損失,也可以選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家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舉辦該夏令營的教育培訓機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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