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陳先生表示,他們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付清了全部款項,只要求開發商把房子漏水的地方修繕好,並承擔自2013年起因漏水不能出租房屋,導致七年少收租金168萬元(按月租金2萬元計算),並承擔在此期間所有的物業費、停車費、取暖費等合計約16萬元,再加上打官司產生的路費、餐費等共10萬元,以上所有費用合計207萬元。”陳先生說,“多次反映未果後,從2014年3月起,我就停止還月供了,因爲貸款時約定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我以爲只要我不還款,就會迫使開發商主動把房子修好,修好後我就繼續還款。

以斷供要求修繕漏水新房遭開發商起訴 法院判決:解除買賣合同 業主爲保房 和解付清270餘萬

華商報訊(記者 王娜 實習生 武佳樂)他以爲不繼續還月供,開發商就會把房子漏水的地方修好,沒想到竟被起訴了。

>>業主

新房剛收房就漏水

斷月供“要挾”開發商修繕

63歲的陳先生是陝西府谷人,2010年在西安市鳳城九路海珀蘭軒小區爲兒子陳某買了一套房子,預備作爲婚房使用。房屋面積234.91平方米,總價4174116元,簽訂合同之日就支付首付款1474116元,並通過按揭貸款支付剩餘房款。“每月要還近2萬元的月供,兒子每個月工資只有四五千,所以一直由我負責還款。”陳先生說。

不料,2012年收房後,陳先生髮現房子有漏水現象。“廚房的陽臺處及保姆間的過道房頂上都漏水,就找物業去維修,但物業稱這是精裝房,由開發商負責維修,結果開發商也一直未處理,導致漏水現象越來越嚴重。”陳先生說,“多次反映未果後,從2014年3月起,我就停止還月供了,因爲貸款時約定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我以爲只要我不還款,就會迫使開發商主動把房子修好,修好後我就繼續還款。”

>>法院

判決解除合同

業主支付代償貸款及違約金

讓陳先生一家始料未及的是,2017年,開發商一紙訴狀將陳某告上法庭,請求解除與陳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判令被告償還銀行墊付款360126.36元(暫計算至2017年3月31日,具體金額以陳某還清借款之日原告實際支付的墊付款總額爲準);判令陳某支付合同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等。

2018年3月5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原、被告自願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爲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如約履行。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代償的貸款本息360126.36元、違約金417411.6元,共計777537.96元,該款項從原告應退還給陳某的房款中扣除;被告陳某於判決生效30日內向原告返還涉案房屋,並配合原告到房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備案登記手續。

>>和解

向開發商付清270餘萬元

留下了房子

“看到判決我們都傻眼了,如果按照這個執行,這麼多年,到頭來房子落不着,還要白白損失幾十萬,所以就找開發商和解。”陳先生提供了《執行和解協議書》,該協議書顯示:經過友好平等協商,乙方於2019年5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2769663.88元,支付完畢後,甲方不再申請解除房屋合同強制執行,涉及房屋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物業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陳先生表示,他們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付清了全部款項,只要求開發商把房子漏水的地方修繕好,並承擔自2013年起因漏水不能出租房屋,導致七年少收租金168萬元(按月租金2萬元計算),並承擔在此期間所有的物業費、停車費、取暖費等合計約16萬元,再加上打官司產生的路費、餐費等共10萬元,以上所有費用合計207萬元。“但我們提出的這些要求,至今一個都沒解決。”陳先生說。

>>物業

只負責公共區域設施設備質

保期內家中修繕找開發商

8月8日,華商報記者來到海珀蘭軒小區,見到陳先生及其妻子。“我兒子在榆林工作,這件事一直是我們老兩口在忙活。”在陳先生家中,記者看到,廚房陽臺靠近保姆間的房頂牆皮發黃並大面積泡起掉落,可以看到一個黑洞,鐵架子裸露在外,地上都是掉下來的塊狀牆皮,衛生間屋頂上的邊角也有發黃起皮現象。陳先生的妻子說:“冬季供暖時漏水更嚴重,水滴答滴答地往下流。”

隨後,記者來到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中心,客服負責人張先生表示:“按規定應由開發商負責維修,我們公司是2017年才入住管理該小區的,只負責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保養,業主家的設施不歸我們維護,如需要維修,在質保期內可找開發商維修,過了質保期就得自己維修。”

“2017年我們進駐之後,第一時間和開發商進行了溝通,開發商多次安排人過來維修,但一直沒有和陳先生家樓上的鄰居協調好。”張先生稱,“我們也去樓上看過,陳先生家漏水的地方正好是樓上的露臺位置,露臺的防水層壞了,沒有進行封閉,要維修的話就得把地磚掀掉,重新鋪上防水層,這些工作也是歸開發商管的。”

>>開發商

會盡快安排維修

賠償事宜暫不清楚

8月8日下午,根據張先生提供的聯繫方式,華商報記者聯繫了開發商負責該小區售後服務的姚先生,他表示:“公司有專門與媒體對接的部門,我不方便多說。”姚先生記錄了記者的聯繫方式,稱有人會聯繫記者。

隨後,自稱總部工作人員的史先生聯繫記者,史先生表示:“陳先生家漏水是樓上住戶的原因導致,我們也一直在積極與樓上住戶溝通處理。我個人認爲,如果要索賠,業主要有依據,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院判多少,我們就賠多少。”

下午6時40分許,史先生告訴記者,陳先生家樓上的業主願意配合進行維修工作了,“以前樓上住戶不配合,現在終於協商好了,我們會盡快安排維修,但賠償事宜暫不清楚。”

>>律師說法

貸款買房和房屋有質量問題是兩個法律關係

索賠如有事實依據 業主可起訴開發商

“房子漏水不能住,應該通過訴訟去解決,爲什麼要斷供呢?”上海秦兵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斌說,“陳先生可以去法院起訴,申請鑑定,如果鑑定出來房子有質量問題,那就是怎麼修、修要花多少錢以及怎麼賠償的問題了。”

徐斌表示,購房人從銀行貸款買開發商的房子,簽訂的是一份借款合同,該合同的實質就是購房人從銀行借出一筆錢用來買房,這個合同和購房人買房的合同實際上是兩個合同、兩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叫做“合同的相對性”,是兩碼事。“此案中,開發商的房子質量不好,和銀行沒關係,所以不能通過斷供對銀行違約的方式來表達自己對開發商的不滿。”徐斌說。

“開發商提供了有質量問題的房子,本身是不佔理的,購房人斷供後,開發商利用這一點主動起訴,從開發商違約變成了購房人違約,還可以讓購房人承擔幾十萬元的違約金。”徐斌提醒,“買房本來是好事,遇到房子有問題是壞事,遇到壞事別輕易拿第三方撒氣,直接去告開發商就行。”

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朱長江律師認爲,此案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經過法院的審判,各方的權責利已劃分清楚,相當於該糾紛已處理完畢。“至於房子漏水給業主帶來了經濟損失,如果業主有證據證明這一事實,就可以提起相關訴訟,基於房屋質量問題,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修復,以及因爲房屋質量問題導致業主不能及時將房屋出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朱長江說。

朱長江說:“業主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該承擔的責任已經承擔了,也就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房屋質量責任,至於2萬/月的房租等,要有相關的事實依據,符合一般的市場規律與行情。” 華商報記者 王娜 實習生 武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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