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我該如何拿回我的拆遷份額

漢字的“家”上半部分與房子有關,換句話說,沒有房子就無以爲家。然而,如今房子已經成爲一些家庭糾紛的導火索,甚至有的家庭因爲房子走向了破裂,甚至父子成仇,夫妻反目,兄弟鬩牆。當房子遇到了親情,是親情重要還是房子重要?現實生活中,這樣的考題恐怕難倒很多人,現實利益與親人感情孰重孰輕,問題貌似貌似簡單,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屢屢出現意想不到的答案。

今天來到節目中尋求幫助的郭先生,幾年前家中拆遷,安置房卻沒有自己的份額,就連政府給自己的殘疾人補助都沒有得到,到底郭先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鎖定今晚BTV科教頻道19:08分《律師幫幫忙》欄目,來自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黃興國律師,將爲郭先生支招,幫助郭先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母親去世我該如何拿回我的拆遷份額

案例回顧

2005年,郭先生母親名下的公租房拆遷,母親用拆遷款購買了一套房產,產權人是母親郭先生自己只有居住權。

由於拆遷款分配問題,郭先生和家人鬧的很不愉快,如今已經過去十幾年,郭先生試圖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當時在拆遷安置的時候,政府針對郭先生是殘疾人又是特困戶指定給郭先生個人10萬元困難補助,至今郭先生也沒拿到手。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郭先生的母親用拆遷安置款購買的房屋,郭先生具有居住權,同時明確了拆遷補償款中10萬元的困難補助系針對郭先生本人,應返還給郭先生。

現在郭先生身患癌症,需要用錢醫治。房子是母親的名字,母親已經去世,原本在拆遷安置上就已經鬧得不愉快的一家人,對於母親房產的繼承問題再起糾紛。郭先生自己在萬般無奈之下,只能向欄目組尋求幫助。那麼究竟郭先生能得到母親的遺產嗎?他應該怎麼辦纔是對自己最有利的?

律師支招

母親去世我該如何拿回我的拆遷份額

依據郭先生所敘述的事實,黃興國律師認爲,郭先生的母親留下了一套產權沒有爭議的房屋,老人去世之後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對於老人留下的財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繼承人應該是配偶、父母、子女,原則上份額是均等的。也就是說當這個房子仍然在郭先生母親名下的時候,我們是不能直接進行房屋交易的,必須先進行一次繼承。而對於郭先生所要求的過戶到他一個人名下,其實裏邊還含有另一層意思,就是其他的子女要麼都放棄繼承,房屋的產權由郭先生獨自繼承,要麼就是大家確認份額之後,郭先生通過貨幣補償或者其他協商的方式,把其他子女的份額買過來,這樣才能將房屋的產權寫成郭先生一個人的名字。然後郭先生再進行後續的相應處理。

我們再來看一下當年的一些情況,依據郭先生提供的資料,當年的拆遷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郭先生的母親在取得相應的補償之後,其他共同居住人有權利要求這個被拆遷人再進行安置,也就是說郭先生可以要求母親對自己進行安置。郭先生的母親在獲得安置款之後,用20萬元購買了一間房屋,產權人是郭先生的母親,而房屋是供郭先生居住使用的,所以郭先生擁有房屋的居住權。郭先生在已經取得居住權的情況下,就視爲取得了適當的安置,所以您再要求來分割拆遷補償款,於法無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對於郭先生所提到的在拆遷時政府針對郭先生給予的困難補助10萬元,明顯針對郭先生個人的。所以在我們對母親遺產進行分割之前,首先應當把其中的10萬元扣掉,用來償還給郭先生,然後剩下的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處置。

母親去世我該如何拿回我的拆遷份額

依據郭先生提供的拆遷檔案,對於當時的拆遷補償其實並沒有按照郭先生認爲的,家中有幾口人的戶籍,就按照人頭來進行安置。所以郭先生其他兄弟姐妹拿走的80萬元,實際上是對整個公租房的承租權,包括裏邊的這麼多安置人的一個總體的補償。所以郭先生一再強調的拆遷中所獲補償款,有您個人多少多少錢,其實和拆遷政策是不完全相符的。拆遷中被安置人是能主張兩種權利,一種就是對於這個房屋的居住權,第二種就是拆遷安置中的補償款。所以,在郭先生將此事訴至法院之後,法院也是按照北京市的相關政策,依法進行了判決。既然已經對郭先生的居住權進行了安置,那作爲郭先生就不能再要安置補償款。郭先生的母親當時讓郭先生擁有房屋的使用權,其實還是對郭先生比較負責任或者說對郭先生來說相對比較有利的一個處理結果。 郭先生擁有房屋的使用權,到今天爲止即使老人已經去世,兄弟姐妹之間對財產分割有爭議,也不影響郭先生您的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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