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复议复核有时间限制,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对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复议复核有时间限制,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对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复议复核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70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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