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零五條 對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複議,並在收到提請複議書和案卷材料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複議複覈有時間限制,應當在五日內製作提請複覈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覈。

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複議複覈有時間限制,應當在五日內製作提請複覈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覈。

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複議複覈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70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零五條 對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複議,並在收到提請複議書和案卷材料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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