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願原則是指保管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在選擇仲裁方式,王志濤律師表示仲裁機構和仲裁人員以及在仲裁過程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需出於雙方當事人的完全自願。王志濤律師表示,所謂先行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作出裁決前,根據案情的可能或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應當先行調解,以便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買賣合同涉及到金錢與產品,而汽車買賣合同也不例外。汽車有很多人喜歡,但因爲汽車的價格問題就有人就容易因汽車買賣合同而發生糾紛,在面對糾紛的情況下許多人都希望能夠儘快的解決,但也要遵循法律。那麼,汽車買賣合同糾紛發生之後的解決原則應該是怎麼樣呢?今日王志濤律師爲您解讀汽車買賣合同糾紛處理原則。

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應如何處理?

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保管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在選擇仲裁方式,王志濤律師表示仲裁機構和仲裁人員以及在仲裁過程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需出於雙方當事人的完全自願。根據《合同法》規定,保管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在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裏所要求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就反映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王志濤律師表示這是一般在仲裁活動中都能看到的具體運用和體現。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當事人雙方在訴訟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無論當事人是公民還是法人,也無論其經濟實力是強是弱,更不管其經濟性質如何,在仲裁活動中都處於平等的地。王志濤律師表示,平等原則讓每一名當事人都能平等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仲裁機關必須切實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王志濤律師在這裏舉例,比如如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爲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等等。

先行調解原則

王志濤律師表示,所謂先行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作出裁決前,根據案情的可能或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應當先行調解,以便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關於這種解決糾紛,王志濤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1條對此作了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權獨立的原則

仲裁權獨立是指仲裁機構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主要表現在仲裁機構相互之間沒有隸屬性;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存在複議和上訴的問題。至於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朽,法律是賦予其效力的,王志濤律師表示保管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文書中規定的時間自行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面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律師評析

作爲重要的合同種類之一,買賣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對待是需要十分謹慎的。但王志濤律師卻真誠地希望,關於買賣合同的相關糾紛,能夠愈加減少。王志濤律師表示,法律的社會作用對於商業,只是守護者。希望當甲乙雙方有任何商業合作的可能時,都能在過程中本着“誠意、相互成就、平等”的方向去商定,王志濤律師認爲只有這樣,中國法制的進程纔會因此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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