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法院:争议土地非原告所有 诉请不予支持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鸿)白水县级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亩数,原告以侵犯其土地承包权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受理了原告石某诉被告丁某土地承包侵权案件,经过审理,查明争议的土地并非为原告所有,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原告石某与被告丁某系白水县某村村民。原告石某为户主,与该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即1998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30日,2016年3月4日原告石某签字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证书申报表、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村、乡、县级农业部门申请领证并分别存档,且已向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水口子地为13.48亩;被告丁某为户主,同样与该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也为30年,并经被告丁某签字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证书申报表、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公示无异议后为被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水口子地为4.82亩。另查,原告石某、被告丁某及其与原、被告土地相邻的丁建军,均将其经营的土地承包给他人承包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某在该组水口子地为13.48亩,其转包13.5亩是转包土地时大约亩数,其实际拥有的土地亩数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13.48亩一致,不存在原告土地被侵占的事实;原告石某与被告丁某土地没有相邻,中间隔有丁建军的土地,不存在被告丁某越过丁建军的土地直接多占原告土地的可能性,且第一轮土地承包已经结束,应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准。本案原告石某承包了该组水口子地13.48亩,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对该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际拥有的土地亩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亩数相同,亦不存在原告土地被告侵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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