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法院:爭議土地非原告所有 訴請不予支持

渭南政法網(通訊員 魏鴻)白水縣級人民政府確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明確了土地承包的畝數,原告以侵犯其土地承包權提起訴訟,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受理了原告石某訴被告丁某土地承包侵權案件,經過審理,查明爭議的土地並非爲原告所有,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原告石某與被告丁某系白水縣某村村民。原告石某爲戶主,與該組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爲30年即1998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30日,2016年3月4日原告石某簽字確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及證書申報表、承包土地情況登記表”,公示無異議後逐級報村、鄉、縣級農業部門申請領證並分別存檔,且已向原告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中水口子地爲13.48畝;被告丁某爲戶主,同樣與該組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也爲30年,並經被告丁某簽字確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及證書申報表、承包土地情況登記表”,公示無異議後爲被告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中水口子地爲4.82畝。另查,原告石某、被告丁某及其與原、被告土地相鄰的丁建軍,均將其經營的土地承包給他人承包經營。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石某在該組水口子地爲13.48畝,其轉包13.5畝是轉包土地時大約畝數,其實際擁有的土地畝數應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13.48畝一致,不存在原告土地被侵佔的事實;原告石某與被告丁某土地沒有相鄰,中間隔有丁建軍的土地,不存在被告丁某越過丁建軍的土地直接多佔原告土地的可能性,且第一輪土地承包已經結束,應以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爲準。本案原告石某承包了該組水口子地13.48畝,縣人民政府爲其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告對該地擁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際擁有的土地畝數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畝數相同,亦不存在原告土地被告侵佔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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