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齊愛民教授也認爲,搶注網紅名字商標本質上與傳統搶註名人、明星姓名商標的形式相同,只是隨着網絡時代的到來,惡意搶注者利用大流量網紅進行商標搶注成爲“傍大牌”的新型模式,由於多數網紅缺乏相關知識產權佈局、維權的意識,反而遭到惡意搶注者勒索,對於網絡紅人的姓名權、名譽權以及經濟利益都將帶來極大損害。對此,多位知識產權法學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爲,搶注網紅名字不過是屢禁不絕的商標搶注在網絡時代的蔓延,其本質與此前存在的搶註名人或明星姓名並無不同,建議可以提高搶注者的經濟成本,尤其是註冊成本、持有成本和轉讓成本,大力壓縮搶注者的獲利空間,並注意完善新媒體網紅行業商業價值挖掘與利用的管理制度。

(原標題:網紅名字頻遭搶注 網絡時代如何應對惡意搶注頑疾)

● 商標搶注問題由來已久,但搶注網紅名字必然構成侵權。如果能夠證明此商標註冊侵犯在先權利,應該被駁回或無效

● 對於商標搶注的維權困境主要在於:一是當事人維權能力不足,突出表現爲舉證能力不足;二是侵權方更加專業化,充分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和漏洞;三是商標審查部門力有不逮,網紅經濟紛繁複雜,其中的名人姓名權問題複雜程度更高

● 搶注者的目的非常明顯,就是爲了通過轉讓或訴訟獲利。讓搶注者的獲利目的無法實現,纔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就被搶注者而言,遇事應尋求專業人士的指導和幫助,不要抱有花錢消災的心理;就有關部門而言,應進一步提高搶注者的經濟成本,大力壓縮搶注者的獲利空間

□ 本報記者 張維

8月3日,一則6分鐘的視頻《我被告知跟我22年的名字我不能用要我改名!我如何維權的!》在網上發佈並廣爲流傳。

這是知名短視頻博主敬漢卿的最新作品,但和以往不同的是,這次訴說的是正發生在他身上的真實遭遇。近日,敬漢卿接到安徽省鏡湖區知橋電子產品銷售部(以下簡稱知橋電子)通知,稱其所使用的暱稱“敬漢卿”侵犯了知橋電子註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及時整改更名”。然而,敬漢卿不僅是他的賬號名,更是他本人用了22年的真實姓名。

隨着事件的持續發酵,又有多起網紅名字被搶注的事件曝出。對此,多位知識產權法學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爲,搶注網紅名字不過是屢禁不絕的商標搶注在網絡時代的蔓延,其本質與此前存在的搶註名人或明星姓名並無不同,建議可以提高搶注者的經濟成本,尤其是註冊成本、持有成本和轉讓成本,大力壓縮搶注者的獲利空間,並注意完善新媒體網紅行業商業價值挖掘與利用的管理制度。

註冊公司專門搶注

網紅名字備受青睞

敬漢卿在嗶哩嗶哩網(B站)擁有超過451萬粉絲,並且擁有此網站2018十大UP主之稱,堪稱網紅主播。

7月30日,他突然收到一封來自知橋電子的信函,稱自己是中國地區第31259902號“敬漢卿”註冊商標持有人,敬漢卿目前所運營的各網絡平臺賬號“敬漢卿”已經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敬漢卿應及時整改更名,否則近期會委託律師發函要求各大視頻網站查封“敬漢卿”相關的公衆號。

其後,敬漢卿在登錄自媒體賬號時,還真收到了一條侵權投訴。但令他不能理解的是,“敬漢卿”這三個字並非單純是自己的賬號,更是自己的真實姓名,難道因爲別人註冊了商標,自己連真實姓名都不能用了嗎?

敬漢卿將自己的遭遇在網上曝光後,發現許多視頻博主都有過同樣的遭遇。有博主說,自己也曾被要求支付35萬元作爲商標轉讓費。

《法制日報》記者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查詢後發現,截至2019年8月6日,共有7件“敬漢卿”商標,分別爲6家不同的公司或個人所申請,其中就有向敬漢卿“維權”的知橋電子。

據天眼查信息,知橋電子註冊於2017年8月29日,註冊資本僅爲20元,經營範圍爲電子產品批發兼零售。這一公司在商標註冊方面碩果累累,且對網紅暱稱尤爲青睞。啓信寶顯示,這家公司共有104個商標,“落星解說”“搞笑辣條哥”“魔噠蒂斯”等博主暱稱均作爲其商標被收入囊中。

據知橋電子代理人爆料,知橋電子已就UP主“敬漢卿”粉絲人肉其工作人員並進行電話騷擾、恐嚇等行爲提出交涉。請求B站及時制止此種違法行爲,但B站未予回應。而知橋電子已向敬漢卿團隊提出無償轉讓“敬漢卿”商標。

8月6日凌晨1時6分,B站在其微博賬號“嗶哩嗶哩UP主執事”上發表了《關於UP主暱稱被惡意搶注爲商標的說明》,稱近日發現有第三方公司惡意搶注多位UP主暱稱爲商標,由於搶注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審理週期長,此類搶注行爲給UP主羣體造成了極大困擾,“B站不會因爲UP主暱稱被其他機構惡意搶注,而要求UP主修改暱稱。同時,爲了更好維護和保障UP主創作的合法權益,將爲UP主提供相應法律幫助”。

一旦侵犯在先權利

商標註冊應被駁回

這一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事件已趨於圓滿解決,而此事所引發的有關商標搶注的話題則再次被提及。

阿里巴巴集團法務部知產保護法務專家巡洋與“知產流氓”“商標流氓”鬥智鬥勇多年。據他介紹,不僅諾貝爾獎得主屠呦呦、莫言的名字被一衆“商標流氓”盯上,姚明、寧澤濤、周杰倫等文體明星也多次遭遇姓名搶注,就連近些年火起來的手工耿、美食作家王剛、機智的黨妹等博主也體驗了被搶注的苦惱。

對此,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炳和認爲:“在當前經濟社會條件下,網紅名字被搶注,只是由來已久的商標搶注在虛擬世界的蔓延,甚至可以說是升級版。”

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齊愛民教授也認爲,搶注網紅名字商標本質上與傳統搶註名人、明星姓名商標的形式相同,只是隨着網絡時代的到來,惡意搶注者利用大流量網紅進行商標搶注成爲“傍大牌”的新型模式,由於多數網紅缺乏相關知識產權佈局、維權的意識,反而遭到惡意搶注者勒索,對於網絡紅人的姓名權、名譽權以及經濟利益都將帶來極大損害。

搶注網紅名字必然構成侵權。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說,網紅名字可能是實名,也可能是花名,無論是實名還是花名,其姓名權受到保護。“如果網紅名字事實上成爲名人的名字,那麼就產生了更強的受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

針對如敬漢卿這類事件,叢立先認爲,商標法對於商標註冊不得侵犯在先權利的規定是很明確的,如果能夠證明侵犯在先權利,此商標註冊應該被駁回或無效。

對於商標搶注行爲當如何判定?叢立先說,判定搶注行爲要從本次商標法修改中重點規制的惡意註冊的具體化入手,可以綜合考慮申請人經營範圍、使用能力、商標申請歷史、名下申請註冊商標數量、所申請商標獨創性、在先司法判決結果等因素進行判斷。

在齊愛民看來,搶注行爲的核心判定要件爲“不以使用目的”與“惡意”。搶注網紅商標就是典型的搶注行爲,搶注者主觀上期望“合法獲利”,客觀上無法提供出有效的使用商標的證據。

董炳和也認爲,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保護的標誌,包括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域名的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也屬於被搶注對象。“只要主管機關認定申請人沒有使用目的,就可以適用這項規定。”

平臺管理缺乏制度

網紅維權並非易事

惡意搶注商標屢禁不絕,在董炳和看來,一方面的原因在於搶注者的逐利心理,背後反映出來的是全社會普遍存在的投機心態。另一方面,主管機關採取的相關措施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沒有準確把握住商標搶注的內在經濟規律和商業邏輯。

叢立先認爲:“從根本上說,這是我國長期存在的社會誠信問題現階段愈演愈烈,唯利是圖的社會思潮在商標惡意註冊領域表現得極具代表性。從現實來看,規則不夠明確、裁量標準不統一、違法行爲代價較低,是導致惡意註冊商標現象屢禁不絕的直接原因。”

與此同時,法律規定缺失,被搶注者維權困難也是重要原因。齊愛民分析稱:“一方面,由於缺乏有效的證據支持,缺乏專業的知識產權維權負責人對商標無效程序、訴訟程序進行處理,面對商標惡意搶注時,往往因耗費巨大的財力物力而對於維權望而卻步;另一方面,當前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對於惡意搶注界定仍未十分明晰,處罰力度不及獲利之大,搶注者仍肆無忌憚。”

“本次引發公衆關注的敬漢卿事件,還反映出國內新媒體運營平臺對於網紅名人的商業價值開發管理缺乏相應制度,網紅名人自身缺乏佈局意識、維權意識,無法預見或難以顧及商標搶注行爲。”齊愛民說。

叢立先認爲,此類維權的困境主要在於:一是當事人的維權能力不足,突出表現爲舉證能力不足;二是侵權方更加專業化,充分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和漏洞;三是商標審查部門力有不逮,網紅經濟紛繁複雜,其中的名人姓名權問題複雜程度更高。

對於網紅名字被搶注來說,當事人維權也面臨着特殊的問題。董炳和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網紅名字往往不是真實姓名(身份證件登記的姓名),而且很多網紅的名字不符合中國人起名字的習慣,相關公衆也不太容易將其作爲姓名來看待。在此情況下,網紅不但要證明其使用的是一個姓名、筆名或藝名,還要證明其就是這個姓名、筆名或藝名所指向的那個人,均非易事。雖然網紅們所從事的活動往往具有商業性,但要主張網紅名字是商標或商號,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都不很充分,有很大不確定性。

完善知識產權佈局

提前扼殺惡意搶注

儘管可能面臨維權難的問題,但巡洋認爲,“遭遇‘商標流氓’不用慌,我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對於敬漢卿等人的遭遇,巡洋建議可以從四個方面維權。第一,尋求平臺維權機制幫助。敬漢卿等人可以第一時間發函給各平臺,說明自己在先使用的姓名權遭到惡意搶注,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第二,提出異議申請商標無效。當爭議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可以提出異議。當爭議商標覈准註冊時,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要求認定被搶注的商標無效。第三,主動出擊訴至法院。如果敬漢卿等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註冊方行爲屬於惡意維權,可到法院發起不侵權之訴,也可以此商標侵犯自己的姓名權爲由狀告對方公司。第四,遇上敲詐可直接向警方報案。

據巡洋介紹,有一些“商標流氓”會借收取轉讓費、授權費來對受害人進行敲詐勒索,比如2017年在佛山宣判的全國首例“知產流氓”敲詐勒索案,被告人對多名淘寶賣家進行敲詐,最後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8阿里巴巴數字經濟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底,各種濫用知識產權進行的惡意投訴,佔阿里巴巴知產保護平臺投訴總量的24%,阿里已經從中識別出惡意註冊商標1500多個。在平臺的不斷努力下,2018年被惡意投訴的商品量下降59%,被惡意投訴的商家減少44%。

齊愛民建議,應完善新媒體網紅行業商業價值挖掘與利用的管理制度,網紅所屬平臺應構建起完善的平臺網紅商業價值開發管理制度,確立對於平臺網紅名人的知識產權佈局規劃,將商標惡意搶注扼殺在搖籃之中;進一步完善商標法,以敲詐勒索爲目的的大批量惡意搶注行爲,應加大從刑法上進行追訴力度;商標評審時應加強對在先權利的審查力度,根據網紅名人的影響力、流量等因素進行審查,對於惡意的、大批量的搶注大流量網紅名人的行爲,應予以駁回。

叢立先認爲,不僅權利人應加強維權,立法與管理部門也應加強中介機構的管理、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並注意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此外,從明晰規則方面,商標註冊管理部門和司法機構還應針對惡意註冊、囤積商標、不正當重複註冊出臺專門的管理規定和司法解釋。

“搶注者的目的非常明顯,就是爲了通過轉讓或訴訟獲利,讓搶注者的獲利目的無法實現,纔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董炳和建議,就被搶注者而言,遇事冷靜,尋求專業人士的指導和幫助,不要抱有花錢消災的心理;就有關部門而言,除讓商標法現有機制真正得以有效實施之外,提高搶注者的經濟成本,尤其是註冊成本、持有成本和轉讓成本,大力壓縮搶注者的獲利空間,使其無利可圖,方爲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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