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拍背影一般不会侵犯肖像权。未经他人的同意,将他人的照片用作商业用途就属于侵犯了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规定拍背影算不算肖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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