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拍背影一般不會侵犯肖像權。未經他人的同意,將他人的照片用作商業用途就屬於侵犯了肖像權的行爲。

根據規定拍背影算不算肖像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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