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影观相:女财务侵吞公司数十万营业款,潜逃台湾十余载后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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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是一家公司的女财务,她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司43万营业款后潜逃台湾长达十年之久。然而天网恢恢,去年6月晏某被警方抓获。日前,上海闵行法院对这起职务侵占案进行了宣判,晏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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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财物侵吞公司营业款,逃匿至台湾数十载

晏某系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州联络处(以下简称丽婴房公司)的财务。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期间,采用拖延上交钱款的方式将各联营门店上缴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43万元予以截留。

2004年9月,公司进行调查,在此期间,晏某归还了11.5万元,但是剩余款迟迟未予归还。之后,晏某竟然伪造身份证件逃匿至台湾数十载,一直未与丽婴房公司联系关于归还钱款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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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女财务返回大陆探亲终被抓获

2015年6月,晏某返回大陆探亲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其家属代为向丽婴房公司退赔人民币24万元,并且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2015年10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晏某涉职务侵占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闵行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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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其主观意图为不欲归还、永久占有

庭审中,晏某的辩护人认为其挪用公司资金借与男友用于经营,后因为客观原因无力归还才逃至台湾,并非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故晏某的行为仅仅构成挪用资金罪。

闵行法院查明了相关事实之后认为,区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在于界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欲归还”还是“暂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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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贝冬梅表示,综观本案,即使晏某挪用资金之初是为了暂时使用,但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晏某不但对挪用造成的公司资金缺口未做填补,反而使得挪用资金的总额与实际经济偿还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在实际归还变为不可能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挪用,特别是事发后改名换姓潜逃至台湾,十年间音讯全无。因此晏某占有、使用单位资金所持的主观意图已经转化为不欲归还、永久占有。

近日,闵行法院对该起案件做出判决:一、被告人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晏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上海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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