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影觀相:女財務侵吞公司數十萬營業款,潛逃臺灣十餘載後被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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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是一家公司的女財務,她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司43萬營業款後潛逃臺灣長達十年之久。然而天網恢恢,去年6月晏某被警方抓獲。日前,上海閔行法院對這起職務侵佔案進行了宣判,晏某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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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財物侵吞公司營業款,逃匿至臺灣數十載

晏某繫上海麗嬰房嬰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州聯絡處(以下簡稱麗嬰房公司)的財務。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於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期間,採用拖延上交錢款的方式將各聯營門店上繳的營業款共計人民幣43萬元予以截留。

2004年9月,公司進行調查,在此期間,晏某歸還了11.5萬元,但是剩餘款遲遲未予歸還。之後,晏某竟然僞造身份證件逃匿至臺灣數十載,一直未與麗嬰房公司聯繫關於歸還錢款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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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網恢恢,女財務返回大陸探親終被抓獲

2015年6月,晏某返回大陸探親期間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7月,其家屬代爲向麗嬰房公司退賠人民幣24萬元,並且取得了公司的諒解。

2015年10月14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晏某涉職務侵佔罪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閔行法院受理後於同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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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其主觀意圖爲不欲歸還、永久佔有

庭審中,晏某的辯護人認爲其挪用公司資金借與男友用於經營,後因爲客觀原因無力歸還才逃至臺灣,並非有能力歸還而不歸還,故晏某的行爲僅僅構成挪用資金罪。

閔行法院查明瞭相關事實之後認爲,區分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關鍵在於界定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不欲歸還”還是“暫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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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貝冬梅表示,綜觀本案,即使晏某挪用資金之初是爲了暫時使用,但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晏某不但對挪用造成的公司資金缺口未做填補,反而使得挪用資金的總額與實際經濟償還能力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在實際歸還變爲不可能的情況下仍然繼續挪用,特別是事發後改名換姓潛逃至臺灣,十年間音訊全無。因此晏某佔有、使用單位資金所持的主觀意圖已經轉化爲不欲歸還、永久佔有。

近日,閔行法院對該起案件做出判決:一、被告人晏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繼續追繳被告人晏某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

來源|上海閔行法院、上海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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