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发数文,对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做出公告,并针对该公告做出了相应解读,那么此次税改是否会影响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呢?怀着这个疑问,小编咨询了相关老师,目前看2019年教材已经进入合订印刷期,教材收录政策信息一般截止日期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预计此次税改不会对2019年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税务师等考试造成影响。虽然对当年度考试不会影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对企业税收的重大利好,在实际税务操作中势必造成一些调整,对此小编梳理了一下,此次税改的主要内容,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几条解读:

一、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四、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 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 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 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 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 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

▲ 相应调整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

▲ 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 从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月1日起,所有销售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 至此,4月1日开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已经板上钉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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