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陳某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並在法庭內侮辱、傷害法官及司法警察,以暴力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荔灣法院依法決定對陳某芳拘留15日。執行法官向陳某芳解釋醫院方的執行款已到位可以領取,同時陳某芳也應依判決履行向李某睿的返還款項義務。

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通訊員荔明 8月9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案件時,一名女性被執行人陳某芳不僅拒不執行,還在法庭內拍桌子大罵髒話,在法官、法警制止時,還對法官、法警進行抓咬。該女子於當日被荔灣區法院依法處以司法拘留15日。

拒不執行還抓咬法官法警,廣州一女子被拘留15日陳某芳突然咬女法警的手。拒不執行還抓咬法官法警,廣州一女子被拘留15日法官和女法警的手多處被陳某芳抓咬受傷。

遺產繼承起糾紛 法院判決後該給的不給

女子陳某芳與男子李某廣是夫妻關係,兩人育有一子李某傑,李某廣與前妻育有一女李某睿。李某廣於2016年入院治療期間經搶救無效死亡,陳某芳、李某傑、李某睿認爲李某廣的死亡是醫院過失導致,共同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經法院生效判決,醫院需一次性賠償10萬餘元予陳某芳等三人。

李某廣去世後,陳某芳與李某睿就李某廣的喪葬費用、遺產繼承等發生糾紛,李某睿將陳某芳、李某傑訴至法院。經法院生效判決,扣除喪葬事宜等合理費用,陳某芳應返還李某睿1.4萬餘元。

上述案件判決生效後,李某睿向荔灣法院申請執行,要求陳某芳返還款項,經執行人員向陳某芳發出執行通知書敦促履行,陳某芳仍怠於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另案中醫院方將部分執行款7萬餘元交付至法院,但陳某芳仍不願履行其應向李某睿的款項返還義務。

辱罵並抓傷咬傷法官、法警 被決定司法拘留15日

8月9日上午,荔灣法院執行法官通知陳某芳到庭接受詢問。執行法官向陳某芳解釋醫院方的執行款已到位可以領取,同時陳某芳也應依判決履行向李某睿的返還款項義務。陳某芳不聽勸說,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對李某睿的付款義務。執行法官向其釋明法律責任和後果,陳某芳情緒激動,接連拍桌,還用粗言辱罵執行法官。經執行法官口頭警告,陳某芳仍不停止。在女法警上前勸阻時,陳某芳突然對女法警進行抓、咬,執行法官上前制止時,陳某芳又對法官進行抓、咬,導致執行法官和女法警的手部多處受傷。其後陳某芳被執行幹警當場制服。

因陳某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並在法庭內侮辱、傷害法官及司法警察,以暴力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荔灣法院依法決定對陳某芳拘留15日。

拒不執行還抓咬法官法警,廣州一女子被拘留15日陳某芳被依法拘留。

法官提醒:暴力阻礙執行 輕則拘留重則追究刑責

被執行人抗拒或逃避執行,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同時,執行工作中還會遇到如暴力抗法等難以預料的突發情況,暴力抗法事件屢屢發生,給法院幹警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威脅,也直接影響了法律的施行,損害了司法權威與公信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7月施行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於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爲,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只有依法及時懲治以暴力等方式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爲司法人員依法履職提供有力的保障,才能更好的讓司法人員秉公辦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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