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貢環衛工馬從先因被認定偷竊枇杷,被企業員工毆打致輕微傷後,又被自貢市高新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處罰的消息經封面新聞報道後,引起網友強烈關注和反響。

針對網友質疑:環衛工究竟偷了多少枇杷?是否構成盜竊違法行爲?對環衛工拘留4天,毆打環衛工的史某拘留5天罰款200元,史某茂罰款400元的處罰是否適當?6月18日,自貢高新公安分局板倉派出所向封面新聞記者詳細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以及警方調解和處理過程。

引質疑

網友追問“究竟偷了多少枇杷”?

6月16日,封面新聞報道了因被疑偷枇杷,自貢市匯東物業公司環衛工馬從先與紅運逆止器公司人員發生衝突,馬從先被毆打後經鑑定爲輕微傷。6月16日,自貢市高新公安分局對馬從先處以行政拘留4日,對紅運逆止器公司人員史某處以拘留5日,罰款200元,史某茂處以罰款400元的處罰。

該處罰決定披露後,再次引發廣泛關注,迅速登上自貢當地新聞熱榜。有網友提出質疑:環衛工究竟偷了多少枇杷?是否構成違法?警方對毆打環衛工行爲人和環衛工均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是否得當?自貢高新警方爲何不向社會公佈詳細調查情況?

要複議

家屬認爲“不構成盜竊”

針對警方處罰決定,馬從先的女兒毛倩表示,作爲家屬,她將向自貢市公安局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撤銷自貢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對馬從先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並對施暴者加重處罰。”

家屬認爲,馬從先的行爲不構成盜竊,公安機關不應對馬從先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對本案中施暴者處罰顯然畸輕。

家屬還認爲,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當的程序性問題:傳喚時間超時,拘留後未及時通知家屬,剝奪當事人暫緩執行申請權。

看監控

存在爬牆摘取牆內枇杷舉動

自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板倉派出所負責人和辦案民警介紹,通過現場調查及詢問相關行爲人和在場證人,並調取涉事企業及鄰近企業監控設施,確認案件基本事實如下:

4月21日下午3時許,匯東物業公司環衛工人馬從先、梁某芬二人在板倉工業園區富川二支路紅運公司路段清掃垃圾。馬從先攀爬企業圍牆並折斷樹枝摘取栽種在企業圍牆內的枇杷,梁某芬則在樹下幫助拉住樹枝。圍牆內企業員工發現後斥罵馬等人,馬等人也大聲回罵。企業員工史某、史某茂出來斥罵馬等人偷摘枇杷,馬從先拒不承認,遭企業員工指着摘取的枇杷和掉落在地上的枇杷指證。

雙方言辭激烈發生爭吵,史某茂用手推搡馬從先頭部,馬即用掃帚揮打史某茂腹部,被史某抓住掃帚。在此過程中史某用拳頭擊打馬的左眼眶。此後雙方爭奪掃帚,再未發生肢體接觸和衝突。

警方趕到現場後,先行配合在場的匯東物業公司負責人將馬從先送到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

做調解

先後四次雙方均未達成一致

馬從先入院治療後,依雙方意願,警方召集企業負責人和家屬進行第一次調解,要求企業墊付治療費用。企業負責人先後墊付了治療費用共計15000元。馬從先共住院治療16天,在出院後警方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馬從先及家屬表示要進行傷情鑑定和傷殘鑑定後再接受調解。

警方稱企業方面一直積極配合調解,並表示願意承擔合理的費用。

馬從先經鑑定爲輕微傷後,警方第三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馬從先及家屬提出要求企業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及後期治療費、營養費等共計5萬餘元損失。經警方調解後,企業方面表示願意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5000元,故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警方稱,馬從先被懷疑偷摘枇杷被打成輕微傷經媒體報道後,警方第四次組織雙方展開調解,馬從先方面並將賠償金額抬高至6萬餘元,企業不同意賠償。調解再次未能成功。

說法律

警方處罰決定既依法又合情

警方稱,根據治安管理法規,在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警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進行依法處理。

辦案民警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馬從先處以行政拘留4日,沒有並處罰款,是綜合考量馬從先行爲方式、情節、悔過態度、家庭情況等因素作出的處罰,符合法定減輕處罰條件,故在最低拘留時間上減少了一天。

對於毆打馬從先的違法行爲人史某處於行政拘留5日,並處罰款200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史某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事實,在調解過程中態度積極表示願意賠償合理費用和道歉,且屬於馬從先過錯引起,具有從輕情節。史某茂因情節輕微,故依法予以罰款400元的處罰。

針對馬從先究竟盜竊了多少枇杷的質疑,警方表示:哪怕數量再少,只要依據事實和證據認定構成盜竊違法行爲,均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依據警方兩次通報,另外一位涉事環衛工名叫梁某芬。據梁某芬證實:馬從先等人摘取枇杷“有半斤多一斤的樣子”。

警方表示,在該案辦理整個過程中,警方始終以爭取通過調解,儘可能達成雙方和解,並從人道主義考慮積極爲環衛工爭取合理賠償爲目的。但終因馬從先一方要求超出對方當事人能接受的額度而未能成功。

在依法處理程序上,警方嚴格依照辦案程序。處罰決定經分局法制部門審覈批准後,再依法予以執行和送達當事人。

警方表示,對馬從先的傳喚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時限。作出處罰決定後,《處罰決定書》已依法送達當事人馬從先,相關處罰決定也告知了其家屬。對於史某、史某茂的處罰決定,按照法律規定也已送達被侵害人馬從先。

針對家屬稱剝奪了當事人暫緩執行申請權,警方表示,在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馬從先並未提出暫緩執行申請。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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