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这一阶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已经达到了恶势力犯罪的顶峰,因而必须对其从严从重处罚,且从重尺度可以在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予以量刑甚至顶格判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对恶势力犯罪的量刑问题上,不宜一刀切,只追求从重处理的结果,而是应当对个案进行分析,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等因素,不偏不倚的适用刑罚。

【摘要】在对恶势力犯罪量刑的问题上,司法机关不仅应考虑到各被告人在恶势力组织中的地位、所起作用及前科、累犯、自首、认罪等量刑因素,还应综合考虑恶势力组织所处于的演化阶段及暴力程度等酌定因素,如此,以正确评估恶势力组织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达到公正量刑的目的。

【关键词】恶势力、酌定量刑情节、暴力程度、演化规律

随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纵深开展,以及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恶势力意见》”)的出台,司法机关在恶势力犯罪量刑的问题上的把握日趋准确和规范。在《恶势力意见》中,体现了如下原则即:对“纠集者”“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和“其他成员”在量刑问题上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但除此原则以外,笔者认为该区别对待还应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故而建议司法机关在对恶势力犯罪量刑时,还可以考虑如下几点因素。

一、结合恶势力本质特征及其演化规律,可以通过分析恶势力个案在演化过程中的具体阶段,由轻到重的把握量刑尺度。

对于组织较为松散的恶势力组织(初步形成期)、组织性较强的恶势力组织(成熟期)以及组织严密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蜕变期)三者在量刑从严程度上予以区别对待。

根据《恶势力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恶势力的实质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萌芽阶段的犯罪组织。而现实中,恶势力组织的形成往往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结合日常办理恶势力案件的体会,笔者将恶势力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总结为四个阶段:即萌芽期、初步形成期、成熟期和蜕变期。

(一)萌芽期是指行为人之间刚刚形成联络,并一起实施了极少量的违法犯罪活动,虽尚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组织,但有向恶势力组织发展趋势的阶段。如笔者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校园贷”案件,四名被告人共同出资形成了一个从事“校园贷”活动的组织,至案发前,共查明该组织实施诈骗活动三起,涉案金额共计21200元。本案虽然最终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恶势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如该组织未被司法机关及时查处,未来将极有肯能发展为恶势力犯罪组织。在恶势力的萌芽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往往较小,对其施加一般性的刑罚即可以达到矫正的效果,因此该阶段的行为人一般无需从严从重处理。

(二)初步形成期是指恶势力组织初步形成,成员初步固定,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初步达到恶势力认定标准的阶段。这一阶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较上一阶段有所升级,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初步达到了恶势力组织的认定特征,但尚未深入发展。因此在刑罚适用的问题上,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酌定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如果有必要从重处罚,一般建议不超过基准刑的百分之十。

(三)成熟期是指恶势力已经具备较强的组织性,暴力特征较为明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较多,甚至已经达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程度,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较大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程度明显更高,不从重处罚不足以达到惩戒和矫正的目的,但在从重尺度上应当坚持适度原则,一般建议不超过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

(四)蜕变期是指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的时间较长,组织严密且成员人数较多,同时实施的违法犯罪数量较多且该犯罪集团已经开始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蜕变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已经达到了恶势力犯罪的顶峰,因而必须对其从严从重处罚,且从重尺度可以在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予以量刑甚至顶格判处。

二、恶势力的最大的社会危害体现于多次以暴力(包括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软暴力)扰乱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的正常秩序。

因此,在对其从严处罚时,对暴力程度不同的恶势力在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可以作出区别处理。

(一)对于犯罪个案中存在偶然性的暴力行为,主要犯罪事实以非暴力性犯罪为主的恶势力,因为对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往往较小,建议一般不予从重处罚或者在基准刑基础上百分之十以内从重处罚。

(二)对于以暴力犯罪为主要犯罪事实的恶势力,其一般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的社会秩序破坏程度往往较大,应当予以从严惩处,建议在基准刑基础上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的范围内予以从重处罚。

(三)对于不但以暴力犯罪为主要犯罪事实且行为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的恶势力,建议在基准刑上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范围内予以从重处罚。

三、对于恶势力犯罪考虑其处于的发展阶段和暴力程度等因素适用不同量刑尺度的意义。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看,对罪犯施以刑罚主要是基于惩戒和矫正两种目的,因此对于罪犯施以刑罚的程度,应当与其主观恶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相适当。恶势力犯罪在演化中的不同阶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一般是是由浅入深,由小至大的,而恶势力的暴力程度的多少、高低往往也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的大小成正比。因此,对不同阶段的恶势力犯罪适用不同的量刑尺度,更有利于达到惩戒和矫正的刑罚目的。

其次,从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原则的角度看,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暴力程度的恶势力适用不同的量刑尺度,既符合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又符合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对于情节较轻,有改造和挽救可能的恶势力组织的参与者,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以通过适度的刑罚对其予以改造和惩戒,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对恶势力犯罪的量刑问题上,不宜一刀切,只追求从重处理的结果,而是应当对个案进行分析,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等因素,不偏不倚的适用刑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2006年10月第2版。

2.黄京平《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微探》2018年第3期《中国刑事法杂志》。

作者:孙天骐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请律师,找案源,就上律赢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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