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在为正当防卫制度被激活,社会正气被弘扬而欢呼的同时,也希望以后类似的案件再出现时,不需要通过舆论的关注而是按照统一的裁判尺度,直接认定正当防卫。让正当防卫制度不再知易行难,是为盼。

想必念过刑法的人都会背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特别是对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检法办案人员来说,正当防卫这个出罪事由他们更是耳熟能详。其中“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又被称为无限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显然,这样的规定是在鼓励公民与犯罪活动作斗争,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提升国人的勇气,形成不畏邪气、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然而,令人沮丧的是,这段明确写在刑法典上的文字,在现实中却常常没有立足之地。有好事者对比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对正当防卫制度有长期深入研究的北大陈兴良教授曾撰文揭示,很多明显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案子最后都以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定性,正当防卫条款日渐成为一个僵尸条款。这些活生生的例子导致的社会后果就是,如果碰到那些正在发生的故意行凶、强奸等暴力行为,你只能跑,没能做到“精准防卫”就可能构成犯罪。这个制度的僵尸化,令勇于助人的热血公民,往往是流血、流泪、破财,整个社会风气也因此沉沦。有人说,这个制度普通公民一眼都能看懂,也能做出基本判断,为什么法院就不敢判无罪?细说起来,这就是一个知易行难的问题。

在中国司法过程中,确实一直存在知难行易和知易行难的问题。

前者在前期被大量披露出来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案件中可以得到明显的反应。法院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或者必须认定被告人犯罪,但证据不确实充分,勉强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而一旦“亡者归来”“真凶再现”时,在党中央的正确指导下,在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下,往往最高检率先出动纠错,然后各级法院迅速纠正冤案,基本轮不到辩护人讲话了(就是要讲的话也被检察院说光、说漂亮了),这可谓之“知难行易”。一旦知道真相,纠正起来很容易。

那么为什么还会存在知易行难的问题呢?

这个就涉及中国的政治、国情和制度层面了。

其一,人死(重伤)为大,必须要给个说法的观念。一般的正当防卫,往往伴随着侵害者的受伤,乃至死亡,谓之为“反杀”。如江苏昆山的“龙哥反杀案”,最近媒体爆出的“涞源反杀案”。实施侵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在实施侵害过程中遭到他人的正当防卫而反受伤害。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既然造成了别人的伤害,那么加害者当然要遭受一定的惩罚,这样有利于平息事端,社会和谐。至于正当防卫不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执行,倒在其次。法律首先要解决问题。死伤者家属不闹事,法律就完成使命。所以,执法者和司法者对该制度的死活是采取漠视态度的。

其二,鉴于大多数的判例都是不认可正当防卫的,为求稳当,做出牺牲正当防卫制度的决定。从事司法活动的各级官员,面对辖区内各种刑事案件,遵循惯例本属不错。但如果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本身就是错误的,那么这种求稳,其实就是一直在牺牲法律。

其三,鉴于正当防卫行为人已经被检察院批捕了,即使是正当防卫也要判个防卫过当,否则会导致国家赔偿。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院的批捕等于就是定罪,尤其在捕诉合一下更是如此。捕了就要诉,诉了就要判。判了正当防卫,不是让隔壁公司难堪吗?不但国家要赔偿,有的地方整个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都要受到株连(绩效工资受影响,奖励、荣誉等被取消评比资格)。“相煎何急”?将检察院的起诉都认了吧,两者相安无事。

当然,也有人认为,很多司法人员其实对正当防卫认识存在误区,不是不敢认,而是看不清。比如防卫时机的问题,防卫他人的问题,防卫程度的问题。在此,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这个问题绝大多数是知易行难的问题,而不是知难行易的问题。只要你仔细看看、分析一下最近几个正当防卫案件被“激活”的原因,便知道我倾向性认识的正误与否。

从“龙哥反杀案”开始,视频被放到网上引发热议,大家一致认为这明显是正当防卫,鉴于舆论压力,昆山公安果断撤案。赵宇案更是一波三折,先是报捕故意伤害,然后是防卫过当被不起诉,因为舆论汹汹,最高检介入改成正当防卫不诉。就在“涞源反杀案”公布最新的结果,王新元、赵印芝因正当防卫而被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这几个鲜活的案例,充分激活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而他们的行为特征也将成为日后判断正当防卫的重要裁判依据。我们在为正当防卫制度被激活,社会正气被弘扬而欢呼的同时,也希望以后类似的案件再出现时,不需要通过舆论的关注而是按照统一的裁判尺度,直接认定正当防卫。

让正当防卫制度不再知易行难,是为盼!

作者:程达群律师/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请律师,找案源,就上律赢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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