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汽車已經成爲了日常的代步工具,隨之而來的是人們對停車位的需求日益增多。爲了更方便,很多人都會在自己居住的小區裏購買車位。不過呢,有時這爲了方便的事,也會讓人變得鬧心。

2013年,馮女士在一家新建的商品住宅區裏購買了住房,並於2014年與開發商達成了車位購買意向,交付了定金,單獨與開發商簽訂了《車位專有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中只記載了車位價款爲10萬元整,每月車位物業費60元,並未對車位的具體位置、大小、形狀等質量性要素進行規定。

原告代理律師 肖和剛

當時籤合同的時候他們是做預售,預售是5000抵10000的現金,所以當時交錢的時候,是不知道這個具體情況的。後面在籤合同的時候也沒有去看具體的車位,也不知道車位的具體情況,具體的位置、尺寸都不知道。

2014年6月,在車位尚未完工的情況下,開發商向馮女士發送了《辦理車位交付的通知函》,要求馮女士接收車位並補齊價款。同年7月,馮女士向開發商繳納了剩餘的全部車位款,獲得編號爲B006號的車位獨佔使用權。2014年9月車位施工完畢,開發商提醒馮女士驗收交付。2015年1月,開發商再次向馮女士發送了《關於再次提醒辦理車位交付的通知函》,內容與2014年的通知函一致。

原告代理律師 肖和剛

當時是通知了以後交付車位,當時應該是原告這邊也沒有入住,可能也沒有及時地去做實地驗收,通知好幾次之後原告這邊去了,去了之後就發現這個車位太小了,太小了停不了車。當時是沒有提出書面的意見給到開發商,具體還是跟他們口頭溝通過很多次,跟他們反映過情況,反映上去之後,他說等上面的回覆,就一直處於溝通狀態,就一直沒有溝通好。

2018年6月,馮女士以開發商提供的車位不能使用爲由,將開發商訴至七星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車位專有使用權轉讓合同》,由開發商退回購車位款並賠付同期利息。

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 立案庭庭長 毛川琴

被告就向我們的調解員,陳述了實際上原告在購買這個車位的時候,就是簽訂合同的時候,他們是知道車位的實際情況的,而且原告本身購買的車位也屬於打折的尾貨,那麼原告也使用了一段時間這個車位。所以原告現在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是不同意的 。那麼原告呢是認爲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他們的車位還沒有建好,他們根本不知道車位的實際情況, 所以現在堅持要求解除合同。

訴辯不清 當事雙方均舉證不力

剛纔的片子裏,我們講到了原告馮女士,因爲車位的尺寸問題,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據理力爭,在這樣的情況下,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將這起案轉入了訴訟程序。

馮女士展示了一組車位的照片,照片上顯示一輛本田牌五座家用小轎車右車門緊緊貼着一根車庫支柱,車門無法打開,如左側同時停泊車輛,馮女士家的轎車便像一隻鬥牛場裏待上場的公牛,除了直突而出,絕無旁路可走。

但被告開發商的訴訟代理人指出,《車位專有使用權轉讓合同》未標註車位具體情況,是由於馮女士已事先知曉該車位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且未來獲得的車位面積將小於一般車位,馮女士按合同全額支付了價款便是她默認該事實的依據。

馮女士則回應稱,車庫內有多個同等價格車位,但面積均大於她的車位,因此不能判斷自己默認該事實。

被告代理人又辯稱,車位完工後曾指派物業工作人員陪同馮女士前往查驗,馮女士當時並沒有提出書面異議,也未向法院起訴主張解除購買合同,被告認爲馮女士是以默認方式認可了車位位置及相關情況的。馮女士對此表示否認。

原告代理律師 肖和剛

我們最在理的地方就是這個車位,它是實際不能使用,如果可以正常使用是沒有問題的。 。

圍繞以上觀點雙方進行了激烈的爭辯,但原、被告均未能提出有力的證據。如陪同馮女士驗收車位的證人,如馮女士簽約時已知曉並認可這個車位情況的證明,被告均未能申請出庭作證或向法庭提供;而馮女士本人除了車位現場照片外也沒能提出關於如何履行合同的依據。最後被告代理人還拿出“除斥期間已過”的殺手鐧,作爲自己最有利的證據。

原告代理律師 肖和剛

我們覺得這個情況,是法官作爲中立方,他是沒有實地去勘察過車位的實際情況,我們是提出過法官去做一個實地勘察,他實地勘察過之後,他就會知道這個車位到底能不能使用。

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蔣西鳳

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大小,我們是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還有關聯性來考慮的。這個案子當中,開發商是說簽訂合同的時候,馮女士是到現場去看過,知道停車位的具體情況。當時已經施工完畢了,但是他提供的證據都是一些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馮女士這邊是說車位太小挨着牆,但是她提供的證據也是一些照片,這種證據也不能證明車位無法正常使用,也是間接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法庭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 ,案件峯迴路轉

在這件有關車位的案件庭審過程中,雙方都不能拿出有力證據進行辯駁。被告提出的“除斥期間已過”更無法律依據。 法庭一時間既不能認定雙方就車位實際情況達成過默認,也不能認定被告是有意隱瞞,更不可能依程序規則直接駁回起訴。

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蔣西鳳

這個案子雙方對事實方面爭議很大,而且雙方的證據都不是直接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按照民訴法的規定,爲了查明案情,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取證。所以我們就到了車庫現場進行現場勘察,量一量這個車位到底有多大,量一下這個車位離牆體跟柱子之間到底有多遠,也看一下一輛普通的小轎車是否能夠正常的停進車位,停進去之後能不能開門下車,做到心中有數,也可以讓當事人更加信服。

2018年7月17日,本案主審法官攜帶測繪工具來到某樓盤地下車庫,對原、被告訴爭的車位進行了實地勘察。勘察結果顯示:被告提供的車位寬度僅2.12米,右側劃線距車庫某根支柱的直線距離不足5釐米,且沒有其它輔助通行設施,車位使用效果受實質影響。經實地勘察,得出結論,原、被告簽訂的《車位專有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對質量沒有約定的情況。

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蔣西鳳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規定,當合同約定不明的時候,我們首先看當事人能否達成補充協議,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就看是否有交易習慣,或者是其它習慣可以依照。如果習慣也沒有,只能按照六十二條的規定,對質量約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來執行。

對於被告提出的“一個車位哪裏來的質量”的異議,法官同樣給出了法律解釋。“車位作爲特殊的商品,其質量按照使用價值實現所必備的條件可以進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准發佈的《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就是其中一種。該規範對於‘汽車與牆、護欄及其他構築物間淨距’的標準明確規定,微型汽車、小型汽車縱向淨距不得小於0.5米,橫向淨距不得小於0.6米。根據實地勘察結果,被告提供的車位顯然遠遠達不到這一標準。”

原告代理律師 肖和剛

我們在接觸這個案件的時候,我們就有考慮過這個行業標準,也向專業的機構諮詢過這個標準 ,但是我們沒有實際考慮到車子的具體位置、車位和旁邊建築物的位置,所以我們當時在庭審中也沒有提出過這個行業標準。

2018年7月底,經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未就車位的質量進行具體約定,被告也未能按照國家標準提供符合質量的車位,故解除雙方簽訂的《車位專有使用權轉讓合同》,被告返還價款,對馮女士要求賠付同期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隨後不久,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原告代理律師 肖和剛

我們認爲法院的判決是非常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的,當事人也特別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因爲當事人本來就說這個車位能用的話她肯定可以用,因爲不能用纔跟開發商溝通之後,開發商拖了這麼久也不解決,法院給了一個公正的判決,所以當事人是非常滿意的。

記者:桂林臺 黃飛 李晨

編輯:君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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