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若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事实上会将他人置于潜在的高度危险中,此时若造成他人损害,宠物的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其他人来说,要注意尽量不要挑逗他人的宠物,尤其是当宠物主人制止后,则不要再继续挑逗其宠物,否则一旦出现动物伤人事件,自己也将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即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但同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数量明显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也在相应加大。当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如何分配责任成为焦点。笔者认为,当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饲养动物的类型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宠物一般都比较温顺,但也有人喜欢饲养较为凶猛的宠物,由于动物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和难以掌握性,因此为了降低动物伤人的几率,一般都会禁止饲养危险性较大的宠物。若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事实上会将他人置于潜在的高度危险中,此时若造成他人损害,宠物的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在颜士玉与刘廷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法院认为藏獒属于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属于危险动物,刘廷洋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被涉案藏獒咬伤的颜士玉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其中,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具有免责情形。

二、被损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看到他人的宠物会主动挑逗,此时如果宠物主人已经多次制止被损害人挑逗宠物并告知其潜在的危险性,被损害人不听劝告仍然继续挑逗的,此时若造成损害的,则应当考虑被损害人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若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在黄诗祥诉谭德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第一次被咬后,就应当知道该动物具有攻击性和危险性,原告没有采取躲避、远离行为,反而进入被告家中,增加其被动物再次损害的危险,因此,原告对其损害也存在有一定过失。最终判决酌情适当减轻被告的损害责任,由原告对其损害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来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要注意不要选择法律禁止的危险动物作为宠物,重庆市农业局发布了22种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包括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英国斗牛獒、标准牛头梗等等;且在公共场所遛宠物时要注意管理好自己的宠物,防止宠物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其他人来说,要注意尽量不要挑逗他人的宠物,尤其是当宠物主人制止后,则不要再继续挑逗其宠物,否则一旦出现动物伤人事件,自己也将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即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绮惠律师事务所 曾燕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