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作爲被告人的強姦案件,被告人李某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朋友黃某發生性行爲,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李某與韋某均爲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雖雙方均強調二人是情侶關係,自願發生性行爲,但李某在明知被害人黃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已構成犯罪。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黃雅靜。原題:因愛與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爲仍犯強姦罪。雖是男女朋友,但與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爲仍構成強姦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作爲被告人的強姦案件,被告人李某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朋友黃某發生性行爲,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黃某偶然相識並發展成爲男女朋友關係,當時被告人李某已滿十七週歲未滿十八週歲,被害人黃某未滿十四周歲,是南寧市某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在瞭解到黃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7月到8月期間,先後三次來到黃某家中,避開家人偷偷在黃某的房間與黃某發生性關係,並導致黃某懷孕。黃某的家人在發現黃某身體有異常後,將黃某帶到派出所報案。

興寧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李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是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態度好,依法從輕處罰。最終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李某與韋某均爲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雖雙方均強調二人是情侶關係,自願發生性行爲,但李某在明知被害人黃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已構成犯罪。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與異性交往應有度,花樣年華應將重心放在學習各項知識和技能上,相互幫助、共同成長。要愛惜身體、珍視自己,不要踩踏禁區,做出後悔一生的行爲。家長和學校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他們與異性展開健康的社會交往,杜絕危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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