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轻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寸步难行,严重的处以司法拘留,更甚者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促进诚信法治社会建设,2018年10月18日,阎良法院向阎良公安局刑事案件审核中队移送了三起拒执罪案件。

阎良法院立案执行的韩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任某申请执行秦某健康权纠纷案、王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三起案件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秦某、刘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三人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故此法院拟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提起立案审查。

移送案件过程中,阎良法院执行局吴金燕局长、执一庭阮剑锋庭长与公安局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查中队干警进行了深入的工作交流,就拒执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希望政法各部门发挥联动机制效能,加大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支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来源:阎良法院 作者: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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