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要承擔什麼責任?輕則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寸步難行,嚴重的處以司法拘留,更甚者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爲有效破解“執行難”問題,打擊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爲,促進誠信法治社會建設,2018年10月18日,閻良法院向閻良公安局刑事案件審覈中隊移送了三起拒執罪案件。

閻良法院立案執行的韓某申請執行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任某申請執行秦某健康權糾紛案、王某申請執行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三起案件中,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楊某某、秦某、劉某某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三人卻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爲,其行爲已構成拒執罪,故此法院擬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並向公安機關提起立案審查。

移送案件過程中,閻良法院執行局吳金燕局長、執一庭阮劍鋒庭長與公安局法制科、刑事案件審查中隊幹警進行了深入的工作交流,就拒執罪構成要件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並希望政法各部門發揮聯動機制效能,加大對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支持,促進誠信社會建設。

來源:閻良法院 作者: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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