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理中小投資者提起訴訟索賠的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該系列案之前有一審判決判令超華科技等支付賠償款給投資者,二審於8月21日上午9點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11法庭再次進行法庭調查,上訴人、被上訴人共有十餘名律師到場,超華科技方提交了24份新證據和其他材料,各方圍繞多個焦點召開了激烈辯論,庭審持續了三個半小時方纔結束。根據一審法院判決等相關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當日)期間買入超華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超華科技股票的受損投資者,仍可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華科技和有關責任人賠償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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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近期,備受各界關注的中小投資者與超華科技(002288)、梁健鋒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又有新動向!(超華科技維權入口

代理中小投資者提起訴訟索賠的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該系列案之前有一審判決判令超華科技等支付賠償款給投資者,二審於8月21日上午9點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11法庭再次進行法庭調查,上訴人、被上訴人共有十餘名律師到場,超華科技方提交了24份新證據和其他材料,各方圍繞多個焦點召開了激烈辯論,庭審持續了三個半小時方纔結束。根據一審法院判決等相關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當日)期間買入超華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超華科技股票的受損投資者,仍可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華科技和有關責任人賠償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

超華科技虛增利潤受罰 

超華科技於2017年9月4日晚間發佈公告稱,公司於當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公告顯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超華科技進行立案調查。2017年9月5日是公司被立案調查後的首個交易日,其股價“一字”跌停,其後,股價反覆下跌,諸多投資者損失慘重。

2017年12月16日,超華科技發佈公告稱公司於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惠州合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合正)爲超華科技的全資孫公司,2014年期間,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達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之達)銷售覆銅板邊料。惠州合正虛假確認了對鑫之達廢料銷售收入2,770,505.13元,導致超華科技2014年度利潤總額、合併淨利潤均虛增2,770,505.13元。虛增利潤總額佔超華科技當期利潤總額的28.01%,虛增淨利潤佔超華科技當期合併淨利潤的23.71%。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監管局決定責令超華科技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梁健鋒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其他有責人員也給予了相應的處罰。

廣東高院再次進行法庭調查  上訴人提交24份新證據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根據超華科技的公告,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累計和解/調解的投資者人數爲 433 名,累計賠償金額爲 4,404.37 萬元,尚未支付的 549.98 萬元將根據調解書約定期限支付。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和解的 310 名投資者 的起訴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公司承擔賠償款合計人民幣 2,691.74 萬元。公司對一審判決的 310 名投資者訴訟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此前已進行了數次法庭調查。針對部分案件,廣東高院安排2019年8月21日上午9點對此係列案再次進行法庭調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計有十餘名律師到庭。

針對本次開庭的案件,超華科技方提交了24份補充證據和一些其他的材料, 厚達300餘頁。被上訴人表示, 二審程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超華科技提交的24份的證據形成時間在本案一審舉證期限屆滿之前,該24份證據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新證據”, 上訴人沒有之前及時提交這24份證據,屬於自願放棄舉證權利,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後果。投資者代理律師不同意對這些補充證據進行質證,僅就部分材料發表了法律觀點。

超華科技方認爲: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主要系受牛市行情影響及超華科技2015年更優的業績表現影響,與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爲之間沒有交易上的因果關係。投資者代理律師顯然並不認可這種觀點,他們表示,超華科技虛增利潤,誤導投資者買入,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依據事實和法律,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還圍繞系統風險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超華科技方申請法院委託第三方對系統風險進行鑑定,投資者代理律師認爲申請鑑定是有時限要求的,而且,判定是否存在系統風險的權力本就屬於法院,不管從程序上還是從實體上,都沒有必要他方進行鑑定。

最後,超華科技方請求法院駁回投資者的全部訴請,投資者方則請求法院依法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最終結果如何,尚需等待廣東高院的終審判決。

適格的受損投資者仍可索賠 

劉國華律師認爲,超華科技虛增利潤屬於典型的虛假陳述行爲,一審法院判決判決超華科技等賠償中小投資者,依據事實和法律,對二審勝訴有信心。目前,其餘受損投資者仍可起訴索賠!根據一審勝訴判決,索賠條件爲: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間買入超華科技股票,並在2017年9月5日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資料,超華科技有數萬名投資者,結合股價走勢,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不在少數,目前已代理多名投資者提起訴訟,近期將代理其他受損投資者陸續提起訴訟。

投資者欲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前期應當準備的材料包括:投資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證券賬戶開戶資料、加蓋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超華科技股票打印至賣光之日或至2017年12月1日),律師將爲投資者免費計算損失,如符合條件,將提供下一步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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