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询问北京地区通讯费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专家作出如下答疑:

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北京 京地税个[2002]116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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