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詢問北京地區通訊費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問題,專家作出如下答疑:

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徵收個人所得稅。即:  

1、單位爲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採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爲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採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參考:北京 京地稅個[2002]116

單位爲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採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徵收個稅。

單位爲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採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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