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公司購買了兩套商鋪,現因業務改變擬將這兩套商鋪轉讓出去,但由於財務人員疏忽,之前購買商鋪的原始發票遺失,只有契稅完稅憑證。請問在計算繳納轉讓商鋪的增值稅時,憑藉契稅憑證是否可差額扣除,如果可以,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 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一)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 號)規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如果是2016 4 30 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全部交易價格( 含增值稅)- 契稅計稅金額( 含營業稅)]÷(1+5%)×5%

如果是2016 5 1 日及以後繳納契稅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全部交易價格( 含增值稅)÷(1+5%)- 契稅計稅金額( 不含增值稅)]×5%

根據上述規定,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來源:中國稅務雜誌社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