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8年“双十一”期间,某商场搞促销活动,“买一赠一”;

苏女士此时正好想添置一台冰箱,就买了一台价格为3899元的冰箱,同时获得商场赠送一台榨汁机,价值299元,苏女士高高兴兴的回家了。

回家后,苏女士想榨杯果汁喝,却发现榨汁机无法使用,是问题产品。

第二天,苏女士带着榨汁机来到商场,要求商家更换或者赔偿,却遭到商家拒绝。

商家说,冰箱有问题你拿来我立即给你更换,榨汁机是赠品,又没收你钱,并且榨汁机已经赠送完了,没法给你更换,更没法给你退款。

苏女士怎能咽下这口气,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更换一台榨汁机或退还榨汁机的价款。

请问,法院会支持苏女士的诉讼请求吗?

剁手党请收藏|赠品质量出现问题,到底能不能退货?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赠品质量有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

表面上看,商场的说法还蛮有道理:因为赠品没收钱,所以不存在退款,也不存在更换。

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法的!

苏女士购买冰箱,恰恰是因为获赠榨汁机这个诱惑条件。倘若苏女士知道这是一台有问题的榨汁机,那么她极有可能不会购买冰箱。

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榨汁机虽说是赠品,但其实它与冰箱是一起出售的,只不过它的价款间接地加在了冰箱上。

法院认为该家电卖场与葛女士因豆浆机而构成了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商场是赠与人,苏女士是受赠人,榨汁机是赠与物。苏女士在商场购买了冰箱,商场才会赠与她榨汁机,也就是说榨汁机是苏女士购买冰箱的附加条件,即是商场附属义务。苏女士虽然没有直接付榨汁机的价款,但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冰箱上去了。

因此,法院依法判定:商场应为苏女士更换榨汁机,鉴于榨汁机已经赠送完毕,因此,按照市场上那款榨汁机的售价赔偿给苏女士。

案例启示

1、赠品是产品销售时的一种常用促销手段,虽然赠品不花钱,但是赠品的价款实际上已经转移到其他商品中去了,因此,商家应该保证赠品的质量,避免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

2、作为消费者,如果发现获赠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可以向商家索赔。如果索赔失败,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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