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一般情況下,醫患糾紛只有這兩種,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於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選擇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要針對案情具體分析。

所謂醫療糾紛,指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

早年,醫患糾紛主要表現是矛盾突出,甚至暴力事件時有發生。近年來,隨着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力度的加大,明顯的暴力事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但引發醫患糾紛案件的內在矛盾尚未真正有效化解。即使在法院裁判以後,申訴、信訪案件還非常多。因此,發生醫療糾紛,病人及家屬該如何維權,成爲大家關心的話題。

那麼,發生醫療糾紛後,病人及家屬該如何理智的維權呢?張哥給大家整理出下列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及時複印封存病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在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複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避免有人“做手腳”。如果不及時複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於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曾經就有發生過患者在訴訟中懷疑病歷資料造假,但是無法提供證據,最終敗訴的案件。

二、雙方協商解決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病人及家屬首先要採取的就是這個維權手段。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採取協商解決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但是也存在幾個問題:

1,醫療機構一般不會認爲自己及其醫護人員的行爲是醫療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識到錯誤,考慮到賠償和行政處分方面,也會不承認。對於這種情況,患者只能採取其他的兩個途徑來維權。  

2,有的時候醫療機構有跟當事進行協商的意思,但是,雙方對於患者人身的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幾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在患者人身的損害中負有多大的責任,患者現在的人身損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間的關係有多大等問題上,存在很大的分歧,這時候,就需要雙方共同委託的醫療鑑定機構來進行鑑定。然後,雙方根據醫療鑑定的結果來協商賠償的數額。

3,採取這種方式維權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爲醫療行爲是一種專業性和科學性非常強的學科,而醫療事故的索賠更是涉及到了醫療和法律兩個方面的專業知識,做爲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很難掌握準索賠的標準,所以,患方在簽字前,最好能夠諮詢一下專業人士,對索賠的範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爲不懂法而得不到保障。

三、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處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 患者死亡;

(二) 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條可以看到,行政調解是醫療糾紛解除的一個得要途徑。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

當把醫療爭議提交衛生行政部門以後,衛生行政部門並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他要進行調查,只有對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爲,衛生部門才能認這爲醫療事故,而對於那些複雜的,雙方爭議較大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部門必須要提交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後才能認定。

衛生行政機構在進行行政調解的時候,要本着當事人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下進行調解。

當事人在採取這種手段維權的時候,要注意的問題:一是需要專業人士的指導,二是要防止有的衛生行政機構怠於行使自己的職責,耽誤了進行醫療糾紛處理當事人的時間,損害了當事人的權益;或者是有的衛生行政機構超越了自己的職能,越俎代皰,以行政強制命令雙方接受他的調解意見。這兩個極端,不管發生了哪一種,當事人都要及時結束行政調解,採取司法訴訟的手段解決。

四、提起訴訟,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須要慎重選擇

面對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調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對調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在想人民法院起訴前要選擇好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

看一個案例:2017年4月23日晚7時15分,某醫院決定對一待產的孕婦覃某進行剖腹產手術,雙方簽訂了《手術協議書》。晚7時45分,主治醫師檢查後決定胎吸助產,於7時50分助娩一男嬰,卻無自主呼吸,經治療無效,於8時30分心臟停止了跳動。

覃某及其丈夫陳某欲以醫療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在申請法律援助時,張哥對案情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後,建議“以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爲由”起訴。覃某和陳某均接受了張哥的建議。

審理中,經省、市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是“不屬醫療事故”。法院認爲,醫院與患者簽訂了剖腹產手術協議,未與患者解除該協議而自主決定胎吸助產,致使新生嬰兒窒息死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判令醫院賠償覃某、陳某因新生嬰兒死亡造成的喪葬費1000元、死亡補償費44186元。

當發生醫療糾紛不能調解,病人及家屬選擇向法院起訴時,爲了更有利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根據案件事實,選擇救濟的途徑,既可以選擇追究醫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追究侵權責任。

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在舉證責任、歸責標準、賠償範圍上均有不同,患方應慎重選擇。如本案中,覃某和陳某如果是選擇侵權之訴,將會因醫療行爲不構成醫療事故而敗訴公堂,但他們接受張哥的建議,選擇了違約之訴,出其不意地打贏了官司。

如何確定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呢?

一般情況下,醫患糾紛只有這兩種,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於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選擇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要針對案情具體分析。 醫療糾紛是一個很廣的概念,不同的糾紛的處理模式有很大差別,維護自身權益的程度也有很大差異。比如,違約之訴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如你的案子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最好提起侵權之訴。但應考慮到舉證責任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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