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上門女婿病危回到自己本家療養,由本家兄弟照顧,療養期間的費用及去世產生的費用誰來承擔?

2008年,被告陸某某喪偶後與原告親屬蒙某某相識並戀愛,之後蒙某某入贅到靖西市魁圩鄉大動村弄樂屯陸某某家中與陸某某及其兒子共同生產、生活,雙方於2015年9月23日到靖西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二人共同生活期間未生育有子女。2018年5月,蒙某某因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陸某某便將蒙某某送回其老家魁圩鄉某村屯,由其親屬梁某樂、梁某輝、梁某星自行尋醫治療和照顧。蒙某某被送回老家後,其親屬梁某樂、梁某輝、梁某星請了果樂鄉連境村村醫楊某到家中對其進行治療,治療期間共支付醫藥費共計12000元。2018年8月30日,蒙某某因醫治無效死亡。從蒙某某被送回老家直至其死亡,所支付的醫藥費以及喪葬費均由原告梁某樂、梁某輝、梁某星承擔,被告陸某某未支付任何費用。雙方因此產生糾紛,而魁圩鄉司法所曾經開展調解但未果。另查明,原告梁某樂系蒙某某繼父,原告梁某輝、梁某星系蒙某某同母異父的兄弟,原告梁某樂系原告梁某輝、梁某星之父親。2019年1月,原告梁某樂、梁某輝、梁某星以被告陸某某未承擔其配偶蒙某某從患病直至死亡期間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爲由,向靖西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網絡配圖)

被告陸某某辯稱,丈夫蒙某某病重時提出家中只有她一個人,自己的親屬家人都在老家,所以要求回到老家。是蒙某某自己提出要回老家的,她才把蒙某某送回老家,這是他們夫妻倆商量的結果。蒙某某腳痛也是來到她家生活之前就產生的,回到老家之後的治療與她無關,之前跟她共同生活時她也有支付醫藥費,她也沒有向蒙某某家人索要。她沒有辦法跟隨蒙某某回到老家去,如果蒙某某在她家,她肯定會盡責任照顧。所以,蒙某某自願回老家,她沒有責任去承擔之後產生的醫藥費,只同意支付辦理喪葬事宜所需的一頭豬和棺材的費用。

【審判】靖西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即使是夫妻商量的結果或者蒙某某自願提出回老家,但作爲妻子的陸某某依然有扶養病重丈夫的義務,直至丈夫死亡。因此,陸某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陸某某償還已墊付的醫藥費12000元,並已提交證據證明該筆醫藥費確實發生,故對該項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提出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由於蒙某某並未到醫院住院治療,只是在家中由村醫進行治療,故原告提出的上述三項費用缺乏法律依據。綜上,原告梁某樂、梁某輝、梁某星爲其親屬蒙某某進行醫治以及辦理喪葬事宜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被告陸某某承擔。遂依法判決:被告陸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梁某樂、梁某輝、梁某星償還醫藥費12000元、喪葬費10000元,共計22000元;駁回原告梁某樂、梁某輝、梁某星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在生活上應互相照顧,在經濟上應互相供養,在精神上應互爲支柱。被告陸某某在喪偶後與原告親屬蒙某某相識,經自由戀愛後蒙某某入贅到被告陸某某家中與其及其家人共同生產、生活,雙方還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了十年時間,還共同建起了房屋。在丈夫蒙某某病重的情況下,作爲配偶的被告陸某某將蒙某某送回其老家,由其親屬自行治療和照顧,直至蒙某某死亡,陸某某既未盡到妻子的任何扶助義務,也未在經濟上承擔任何的費用,既違背了法律的規定,也有違社會公德。蒙某某在被送回到老家直至死亡所產生的醫藥費和喪葬費均由原告梁某樂、梁某輝、梁某星自行承擔,而作爲繼父的梁某樂和作爲同母異父的兄弟梁某輝、梁某星對蒙某某並沒有法定的扶助義務,他們在醫治蒙某某以及辦理蒙某某喪葬事宜所墊付的費用應由陸某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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