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對於行政機關依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事項提出查處申請,不應被作爲信訪事項辦理。將“信訪”事項轉回法律途徑之中,是徵收拆遷維權中經常需要運作的經典維權步驟。

基本案情:訴拆遷許可證被告知“過期”

   山東省淄博市的王先生家中房屋被強制拆遷,但在房屋被拆遷之前一直沒有見過房管局出示的拆遷許可證。於是經過信息公開申請及訴訟,獲取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複印件。后王先生以涉案拆遷許可證程序與內容均違法爲由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原房屋拆遷許可證。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房管局辯稱,王先生對該拆遷許可證不服已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過行政複議,該複議決定書維持了房管局作出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爲。王先生的起訴早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最後,法院以此爲由駁回了王先生的起訴。

疑點重重:從未申請過行政複議,爲何“被”行政複議?

   王先生從未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過行政複議,爲何房管局卻說自己申請過行政複議呢?根據查閱到的行政複議卷宗顯示,王先生曾“委託”他人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涉案拆遷許可證,委託代理人爲趙某某、李某某,且該案的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受送達人均爲委託代理人,因此導致王先生對這一行政複議案件毫不知情。王先生確信自己從未在行政複議申請書和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上簽字、按手印,申請書、授權委託書均爲僞造。

   由於這一王先生毫不知情的“被”行政複議案件,導致其多年來的維權活動四處碰壁,也喪失了起訴期限利益,走投無路。經在明律師指導,王先生先後向淄博市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違法查處申請。

維權之路:市法制辦、省法制辦均以信訪意見回覆

   王先生首先向市政府提出行政違法查處申請,得到的卻是市法制辦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該意見書並未對涉案行政複議中存在的簽名僞造等違規行爲進行充分、完整、實事求是的調查,認爲該案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程序合法,依據正確。王先生不服市法制辦的處理意見,又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了複查申請。

   省政府法制辦作出的《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認爲,《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並沒有對行政複議申請書中的簽名真僞進行鑑定的相關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既沒有鑑定簽名真僞的法定職責,也不是鑑定簽名真僞的法定機構。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行政複議相關材料後,經書面審查後認定符合行政複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受理條件即可作出受理通知。綜上,省政府法制辦認爲淄博市法制辦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予以維持。王先生不服省法制辦的複查意見,在在明律師指導下,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複覈申請。

處理結果:省政府撤銷省法制辦複查意見

   山重水複,柳暗花明,省政府的複覈成爲了整個案件的轉折點。省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複覈辦公室認爲,王先生反映的主要問題是要求對涉案行政複議中存在的簽名僞造等違規行爲進行查處糾正。該問題屬於當事人對行政複議具體行政行爲有異議,而非信訪事項,應由行政複議機關按照職權,依據行政複議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解決。淄博市法制辦的做法屬於以信訪事項代替法律程序,省政府法制辦維持了淄博市法制辦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違反了《山東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複覈規程》,依法應當予以撤銷。至此,案件在經歷了一番波折後又回到了行政複議查處申請的法律救濟軌道之上,被拆遷人的維權也再次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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