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告】彭阳县供热公司2018-2019年度采暖费收缴优惠政策公告

彭阳县供热公司2018-2019年度

采暖费收缴优惠政策公告 

县城区各集中供热采暖热用户:

为了进一步做好县城区集中供热工作,确保广大热用户如期正常用热,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和《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2019年度供热事宜有关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

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5日。

二、采暖费标准(均按建筑面积计):

(1)住宅:3.65元/㎡·月

(2)办公:5.70元/㎡·月

(3)营业:5.70元/㎡·月

三、采暖费收缴优惠办法

(一)住宅、营业、私营企业用热:于11月30日18:00时前全额交清采暖费者,统一优惠0.15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按规定价格5.7元/㎡·月收缴,不享受优惠政策。

四、优惠时限

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18:00,此后不再实行优惠政策。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热用户一次性交清采暖费。分期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应当在2018年11月30日前交纳不少于供热期采暖费50%,供热期结束前交清全部采暖费。”

2019年4月5日之后交纳采暖费的单位或个人,我公司将根据《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逾期不缴纳采暖费的用户催收或依法追缴,且对所欠取暖费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

五、收费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县城北环路广安桥头向东100米彭阳县供热公司收费大厅

联系电话:0954-7014599

特此公告

彭阳县供热公司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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