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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預付式消費糾紛顯著增多

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

經營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

且一般都會標明“一經辦理、概不退卡”

“本卡有效期爲一年,過期作廢”

那麼這些條款是否有效?

答:如果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違反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本期整理了相關裁判和觀點

講述餘款不退條款爲何無效

本文共計 3244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信·推薦案例

消費者與經營者預付式消費中,約定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取價款不予退還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孫寶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營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式消費模式中,如果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載明“若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費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部分的價款不予退還”的,該類格式條款違反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案號:(2012)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87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評論】

預付費式消費模式是時下經營者常用的一種營銷模式,即由消費者在消費前預先向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支付一定費用,由經營者就消費者預先支付的款項發放有記載功能的憑證、芯片卡等票證,再由消費者持票證向發行人請求交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的商品或服務。在預付費式消費模式下,通常消費者預付了一定費用就可在商家享有一定的價格優惠。由於預付式消費系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時延性,因此,在實踐中不乏因經營者或消費者各種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引發的各種糾紛。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消費者單方終止履行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消費者孫寶靜與經營者一定得公司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了服務期限、服務內容,且孫寶靜已先行全額支付價款,現孫寶靜僅因未見效果就單方終止協議履行,在協議存在明確的餘款不退條款的前提下,她還能否以未享受服務爲由要求返還餘款,餘款應如何確定,是本案兩大爭議焦點。

一、本案餘款不退條款應屬無效格式條款

從本案所涉服務合同的約定來看,餘款能否退還其實是明確的,即依據該合同的明確約定,如果孫寶靜放棄或不按照一定得公司的安排接受服務,則一定得公司不退回任何費用。然而,這樣的餘款不退約定並非一定能夠約束當事人。

首先,本案餘款不退條款顯然系一定得公司爲了重複使用,事先擬定、打印,以備與孫寶靜或任何一個服務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時使用,且通常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並未就該條款再行進行協商。此係消費合同中經常可見的格式條款。對於這種格式條款的效力,應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來判斷其是否有效。如果無效,則不對消費者產生法律拘束力。

其次,本案餘款不退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相當程度的消費選擇權。消費選擇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於本案而言,消費選擇權不僅意味着消費者可以通過事先的各方考察,選擇是否在一定得公司接受服務,還意味着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消費過程中,可以自願、自由選擇繼續在或者不在、何時在、以何種方式在一定得公司接受美容服務。而本案所涉餘款不退條款則幾乎限制了上述各種消費者的選擇權,即孫寶靜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時限、方式內且必須接受一定得公司的美容服務,這無疑有強迫交易之嫌。

最後,一定得公司也並未承擔與孫寶靜放棄之權利相匹配之義務。從合同的約定不難發現,孫寶靜的消費選擇權被較大程度地剝奪,而一定得公司並未爲此承擔義務。除了按服務項目原價的八五折計算每次的服務費外,雙方簽訂協議絲毫沒有其他任何關於限制或約束一定得公司權利的約定,諸如,合同的繼續須以達到某種服務效果爲前提,或一定得公司在無法達到某種服務效果時應承擔某些賠償或補充責任,或一定得公司在不能提供相應服務時應承擔賠償責任等。可見,除了15%的價款優惠外,孫寶靜一次性支付全部10萬元價款並較大程度放棄消費選擇權並未爲其換來其他任何權利,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不應得到法律的肯定。

綜上,可以認定本案餘款不退條款系明顯加重一方責任、排除一方主要權利、未公平分配消費者及經營者權利義務之無效格式條款,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二、本案應退餘款數額如何確定

就本案應予退還的餘款如何確定,二審法院首先注意到:本案合同金額10萬元系預付款,所有療程項目以原價八五折從卡內扣除,即孫寶靜根據預付總額對分次服務費用享有優惠,且雙方約定之服務項目並非連爲一體無法分割,而是內容相對獨立、可按次獨立計費。因此,孫寶靜已享有之24次瘦身服務其實是可確定對應的原價。又由於一定得公司給予價款優惠的前提在於全額消費療程規定的所有服務項目,現因雙方已實質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故孫寶靜已享有的服務在計費上不應按照八五折計算,而應按原價即31800元計算。

其次,二審法院還確認,孫寶靜在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存在過錯的。本案合同系其自願、真實之意思表示,其應當知道合同期限長達6個月,且減肥療程需要雙方之配合,其僅以一個月的服務效果就自行決定不再接受服務,一定得公司針對孫寶靜的情況已制訂了服務項目且多次積極地聯繫、溝通,欲繼續提供服務,孫寶靜均單方面放棄,最終導致服務協議未能繼續履行,孫寶靜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法院綜合考量服務協議的履行程度、一定得公司提供服務的情況、孫寶靜單方面放棄服務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孫寶靜應承擔2萬元違約金。

最終,二審法院確定一定得公司應當返還的餘額爲合同金額扣除孫寶靜已接受服務的原價,再扣除其應當承擔的違約金,即應返還之餘額爲48200元。

三、裁判背後的價值考量:契約精神與消費選擇

當今社會,琳琅滿目的商品、多姿多彩的服務爲人們的生活增添了許多光彩。預付式消費作爲一種旨在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的新型消費模式,不僅有利於提高消費者忠誠度,還有利於經營者快速籌集資金髮展自身,提升商品、服務質量。從此種意義上來說,預付式消費理應得到鼓勵。而肯定預付式消費合同是本案裁判價值討論的一個前提。

在此前提下,一種觀點認爲,本案中孫寶靜與一定得公司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民事主體,他們自主選擇簽訂瞭如上內容的服務消費合同,該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自合同成立生效時起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事由不得撤銷、解除合同。契約必須遵守是契約精神的要求。在此種語境下,即意味着消費選擇自由能且僅能在合同簽訂前討論,一旦合同生效,雙方均應當遵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然而,我們必須看到,消費領域的任何合同本身,在主體地位上皆不具有完全的平等性,消費者作爲信息相對弱勢一方,理應得到權益保護上的必要傾斜。預付式消費模式不僅需要消費者先行支付大額價款且必須一定程度上限制自身的消費選擇,那麼,從公平的角度而言,經營者就必須爲此提供相應的回報,或價款上的,或質量上的。如若消費者權益與經營者權益在合同約定上出現明顯失衡,司法裁判者無疑應當施以救濟,實現矯正的正義。

本案中,餘款不退條款在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分配上明顯失衡,二審法院一方面以格式合同相關規定認定其無效,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以孫寶靜單方違約認定消費者存在過錯應承擔違約責任,兼顧了對契約精神的維護。

【NO.41】預付式服務消費合同中,餘款不退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信·裁判規則

1.消費者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載明“若消費者單方放棄服務,餘款不退”的,該類格式條款無效——朱峯與湘潭市嶽塘區健力美運動會所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營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式消費模式中,如果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載明:“若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費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部分的價款不予退還”的,該類格式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消費者可申請解除服務合同。同時,消費者沒有證據證明經營者有違約行爲或有過錯而單方提出解除服務合同構成違約,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營者應退還部分價款。

案號:(2016)湘0304民初386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

2.在預付式消費中,如果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經營者並無違約或過錯行爲的,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肖慧佳與廣州市力美健女子健身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營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務的預付式消費模式中,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中關於不予退還的約定,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經營者應向消費者返還相關預付款項。但在預付式消費中,如果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經營者並無違約或過錯行爲的,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案號:(2016)粵01民終4764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3.消費者以預付式消費與經營者簽訂的格式條款顯失公平,違反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屬無效——嶽榮波與蒙陽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消費者以預付式消費模式在經營者處接受美容服務,消費者以皮膚過敏等理由主張解除合同,雖然消費者已對格式條款簽字確認,但該格式條款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這種消費者一旦預付了服務期內的所有費用,即使對服務效果不滿意也不能終止的約定顯失公平,該格式條款違反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屬無效。

案號:(2015)綿民終字第1196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4.消費者在經營者處的消費行爲屬於預付式消費,經營者提供的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消費者可請求經營者退還未使用的預付款——方某與張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消費者與從事美容行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係,消費者在經營者處的消費行爲屬於預付式消費。經營者提供的美容卡關於“本卡一經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的內容系格式條款,經營者未對該格式條款履行充分的說明義務,並且該條款約定的內容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故該部分約定內容無效。消費者可請求經營者退還未使用的預付款。

案號:(2013)寶民一(民)初字第2852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NO.41】預付式服務消費合同中,餘款不退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信·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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