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丛菲

多天的连续涨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股票代码“600518”)在2019年8月23日呈现下跌趋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8月16日发布的“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2018年底,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康美药业涉嫌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证监会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案金额达到300亿元。

据《商业观察》记者了解,2014年起,投资者刘志清曾举报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达4年,其称证监会回复未发现康美药业存在举报所涉的违法情况,投资者认为证监会严重渎职,不服并向法院起诉控告证监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最高院终审,投资者败诉。法院认为,股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那么,投资者维权难在哪?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幺博文律师接受《商业观察》采访时认为,主要原因还是投资者取证比较困难,但他们可以走诉讼程序维权。

300亿元货币资金“蒸发”

康美药业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商业观察》通过东方财富网查询到的企业财务分析显示,公司2019年一季度营业总收入为49亿元,2018年第四节度为194亿元,三季度为254亿元,二季度为170亿元。各季度营业总收入均呈现同比增长趋势。

而企业货币资金方面,2018年前三季度均分别为366.4亿元、398.9亿元、377.9亿元。而第四季度则仅有18.39亿元,2019年一季度仅剩下10.48亿元。

2018年第四季度,货币资金较以往减少近300亿元。有媒体称其堪称A股市场奇葩。

根据证监会的公告,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康美药业在8月16日晚间发布公告,说明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拟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邱锡伟、庄义清等多人给予警告并罚款。此外,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并强调,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财务造假早有投资人投诉多年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有关法院行政裁定书,在康美药业被立案调查之前,投资人刘志清2014年8月13日起,到证监会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康美药业存在虚假回购、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要求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但广东证监局答复称未发现康美药业存在举报所涉的违法情况。刘志清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广东证监局对康美药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一审、二审、最高院均败诉。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上述立法本意下履行职责,其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并不具体到特定的股民个人,而是证券市场中所有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股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券监管机关不负有基于个别举报投诉而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定义务,个别投资者亦不具有要求证券监管机关为其个人利益而旅行监管职责的请求权。

裁判文书网中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也多次就其举报的事项进行核查并答复。证监会核查也没发现财务造假情形。

据悉,刘志清持有康美药业的股票,是康美药业的股东,他在上述文书中表示,康美药业管理层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针对上诉人的举报,中国证监会不立案查处,侵害了上述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缺少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人无法提起民事赔偿速冻,致使上诉人91万多元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2017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不予立案终审裁定。

2018年12月28日晚,康美药业收到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书。

2019年4月29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了一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具体阐述了公司2017年年报中出现的14项会计错误。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由于财务数据出现会计差错,造成2017年营业收入多计入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入76亿元,销售费用少计入5亿元,财务费用少计入2亿元,销售商品多计入102亿元,货币资金多计入299亿元,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多计入3亿元。

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调查进展坐实康美药业财务造假。

证监会最终启动调查程序,是否与刘志清的举报有关,目前不得而知。

投资者取证难 启动诉讼程序困难

但是,我们不得不思考,投资者举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要求赔偿的前提是什么?为什么刘志清作为投资人,发现上市公司投资造假,举报甚至走诉讼渠道的历程如此漫长?投资人发现上市公司投资造假,且给个人造成损失,该如何维权?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幺博文律师接受《商业观察》采访时认为,作为投资者,由于取证难,因此很难启动诉讼程序维权。若非此次由官方确定康美药业年报作假,普通的投资人无法确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幺博文律师说,作为投资者,在不能掌握公司财务造假的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根据推测去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举报。起诉也可以,但是需要拿到有力的证据,否则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那么,投资人刘志清举报康美药业多年,迟迟得不到满意答复,原因何在?幺博文律师认为,调查财务造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问询、调取证据、财务数据等涉及多个公司,时间都会比较长。

当前,康美药业已经确认财务造假,如果投资者想要维权,可以走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上市公司责任方应予赔偿。

幺博文律师同时提到,投资人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要准备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到派出所开);二、上海股东卡复印件或者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者证券开户确认单(备注: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如在深市开户则准备相应的文件);三、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要求:(一)对账时间为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二)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三)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备注:上述材料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证据(上市公司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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