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甲物業公司將一幢老的商業門頭房對外出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年租金1200萬元(含物業費200萬元),每年一次性收取。如果把這些設施與房屋不加區別地同時寫在一張租賃合同裏,那這些設施也要交納房產稅,企業在無形中增加了稅負負擔。

案例一

甲物業公司將一幢老的商業門頭房對外出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年租金1200萬元(含物業費200萬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1、增值稅=1200*5%=60萬元

2、房產稅=1200*12%=144萬元

3、不考慮附加稅費、印花稅等。

合計稅費:

204萬元

案例二

甲物業公司將一幢老的商業門頭房對外出租,年收入1200萬元,合同簽訂時候根據實際情況將房租和物業分別簽訂。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年租金1000萬元。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一年物業費200萬元。

1、房租增值稅=1000*5%=50萬元

物業費增值稅=200*6%=12萬元

2、房產稅=1000*12%=120萬元

3、不考慮附加稅費、印花稅等。

合計稅費:

18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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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結

上述合同在分別如實簽訂的情況下,節稅22萬元。

企業出租房屋時,會附帶房屋內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屬設施及配套服務費,比如機器設備、辦公用具、附屬用品、物業管理服務等。稅法對這些設施並不徵收房產稅。如果把這些設施與房屋不加區別地同時寫在一張租賃合同裏,那這些設施也要交納房產稅,企業在無形中增加了稅負負擔。

因此:

企業根據出租的實際情況如實加以區分,把合同分別簽訂,發票項目分別開具開票,收入會計上分別覈算,就會把企業稅負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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